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正在日益临近。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与百姓生活密切程度的提高,金融维权的呼声也开始再度高涨。而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尤其引人瞩目。记者注意到,在20条候选条目中,“银行卡销卡损失45日内风险自担、购买车辆第三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等银保条款占据了其中的四个席位。
与其他行业的产品相比,金融产品很难鉴别出假冒伪劣、短斤缺两的现象,因此业内专家指出,金融消费者遇到在银行取款中收取到假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卡被收费、正当保险索赔被拒付等情况时,也要提高维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银行“上榜”条款一
销卡损失45日内风险自担
银行卡丢失可能在您的生活中已经是平常事了。据权威部门最新统计,截至2005年9月,我国银行卡发卡机构达190多家,发卡总量约9.2亿张。然而在办卡之初,很多人都因为没有仔细阅读办卡条款而为自己的大意行为埋下了隐患。在有的银行卡申请书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注销卡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也就是说,一旦消费者发生丢卡现象,在向银行申请注销的45天发生的风险,都需要持卡人自行承担。
点评:客户在申请注销时,银行就应该立即对被注销的卡采取止付措施。事实上,银行完全有能力、有责任为遗失卡的客户提供风险保障。而该银行却以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在申请注销后45天内,继续承担注销卡产生的全部风险,完全站在银行的立场,为银行推脱风险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此规定显失公平。
银行“上榜”条款二
代缴费被强行“拉客”
到银行缴纳各种各样的费用已经成为每个家庭的家常便饭了,但每次缴费时,您是否也曾被告之必须要先开立一个银行账户才可以缴费呢?在有的银行公告中明确写明: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代收水电费。
点评:消费者到银行缴纳水电费,采用现金交易还是划卡代扣方式,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决定。现金缴费应该是大多数消费者已经习惯并普遍采用的一种缴费方式,也是银行长期以来认可的合理合法的缴费方式,银行不应强制消费者必须采用划卡代扣的方式才能缴费,况且办卡还需交纳卡费或年费,给消费者增加额外经济负担。这一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保险“上榜”条款一
附加险与三者险捆绑销售
“买××电脑,加568元可获得彩色喷墨打印机一台……”“捆绑销售”、“一绑就灵”成为很多商家促销常用的手段,“聪明”的保险公司也学会了这一招,把保险产品也绑着卖。有消费者在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时,就碰到了“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的怪事。
点评: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委员会委员张勇认为,这是典型的保险公司捆绑销售产品的霸王条款。国家虽然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但保险公司不能完全站在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故意把其他险种与三者险捆绑销售。因为玻璃附加险和车辆损失险并不是符合所有投保人的需要,例如家里有车库的或者经常把车放在单位大院的人,由于车辆出现玻璃险或者车辆损失险的几率很小,所以都没有必要购买这两种保险。保险公司要根据消费者的需要设计产品,更要根据消费者的需要销售产品,而不是“强买强卖”。
保险“上榜”条款二
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到菜市场买菜你肯定遇到过这种情况,你少给了小贩钱,他马上就会跟你要,但他多收了你的钱,他肯定不言语,这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没想到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中也有这样不公平的事。如果你少交了保费,保险公司不但让你补上,还要补交利息;但如果它多收了你的保费,虽然退你钱却不退利息,您说这事公平吗?
点评:张勇认为,这项条款显然不合理,既然保费计息,退费也应该计息。“如果是投保人主观故意把年龄写错,退费无息还可以考虑;但如果是因为代理人的误导等原因造成了投保人写错年龄,退费也是应该计息的。”张勇表示,“保险公司不应该在一些条款细节上算计消费者,而是应该努力提高对消费者的服务质量。”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管晓峰也表示,保险公司条款中类似这样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还很多,消费者始终处于一个被支配的地位,消费者的个人权利很少而且很难得到保护。消协应该推动保险公司的不平等条款向着平等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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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公布的“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20条评选候选条目有关银行保险的部分:
1、某银行注销卡申请书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2、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代收水电费。
3、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
4、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商报记者 和平 张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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