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余元转错账户 诉诸法律错转款项失而复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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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0:55 晶报 | |||||||||
市民李先生在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时,错将4.75万元转入他人名下。偏偏被错误转入的账户是个“死户”,户主“谢某”可能是个根本不存在的人。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得将“谢某”告上法庭,通过法律手段讨回了因失误而损失的4.75万元。 巨款转入他人名下
2004年2月19日11时45分,市民李先生在一家银行营业厅的自动柜员机上使用自助转账服务。当时因为一时疏忽,他输错了17位账号中的两位,导致自己账户里的4.75万元被转入他人的账户。他发现错误后立即向银行说明情况,希望能够通过银行找到错误输入账户的户主,要回自己的款项。 银行在了解李先生的情况后,首先将这笔款项冻结。经过查询,银行发现被错误转入款项的银行卡的持卡人是谢某,但是其账户从2000年5月18日以10元钱开卡以后就再没有使用过,银行系统升级后,该卡已经不能使用,银行内部称之为“死户”。 为了要回错误转入的存款,李先生找到谢某4年多前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但是无法找到谢某,而银行也无法直接为李先生转回其误转的款项。李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到福田区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谢某返还其不当得利的款项4.75万元。 告状险些无门 在福田区法院接到李先生的诉状时,这起特殊的案件引起了法官的重视。立案庭的法官审查时发现,由于该账户是“死户”,李先生在立案时无法提供谢某的有关身份证明,而通过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得到的结果是:谢某开户时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并未实际分配给具体公民,是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人,也就无法认定其住所地。按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案件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如果按照此案的情况,李先生似乎永远无法提起诉讼,也无法拿回自己错误转出的存款。 福田区法院立案庭在充分讨论后认为,本案是银行现代化服务手段发展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案情比较特殊,如果机械地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剥夺李先生的诉权,不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福田区法院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后经向广东省高级法院请示,今年3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向福田区法院作出批复: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案件可由自动柜员机所在地法院,即福田区法院受理。 拿回错转巨款 今年9月12日,福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谢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显示李先生受到的损害客观存在,而谢某也确实因为李先生的转款行为而受有利益。本案的关键在于:谢某得到这笔钱是否基于他和李先生之间的合法民事行为,比如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等。如果谢某认为自己占有李先生的钱财有合法依据,就应该就这一事实向法院提交证据,但谢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得到其占有李先生的钱财存在着合法依据的结论。 法院认为,本案中“两个银行账号相差仅两个数字”、“谢某的银行卡从2000年开办后一直没有使用过”及“李先生发现转入他人账号后,又向正确的账户转款”这些案件事实,足以相信李先生转入谢某名下的4.75万元是错误操作所致。李先生的错误操作行为,显然不能成为谢某占有这4.75万元的法律上的原因,所以李先生认为谢某占有4.75万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依法成立,其要求谢某返还不当得利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谢某应向李先生返还款项4.75万元。考虑到谢某本身对此没有过错,法院判决此案诉讼费1910元由李先生负担。该判决生效后,李先生只需持判决书要求银行执行判决,届时银行就可以依据法院判决将误转至谢某账户的钱返还给李先生。晶报记者吴欣通讯员徐晓光谢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