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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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5: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日前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原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2万元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问题。 据了解,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
《办法》从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储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管理、教育储蓄的支取、税务机构和储蓄机构的后续管理、违法办理教育储蓄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规范教育储蓄免税管理。 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作者:记者 吴占宇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