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教育储蓄须开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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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1:04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记者 张培娟)从今年10月1日起,居民在银行办理教育储蓄业务需由学校开具“证明”,虚假教育储蓄将被严惩。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近日联合制定下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 据悉,教育储蓄一直免征利息税。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利息税
针对证明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S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