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未尽到详尽的说明义务,虽然合同里有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最终还是得理赔。
2002年5月9日,司机路某驾驶货车为沈阳一家饲料公司运送豆子。当车行至该公司仓库门前时,随车卸货的装卸工吴某按路某要求上车举电线。此时,车辆前行入库,躲闪不及的吴某被挤在车与车库门之间,造成其腰椎骨折。
随即,吴某将路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路某支付吴某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计1.6万余元,精神赔偿金5000元。路某认为自己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出事时正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会替他赔偿损失。可路某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路某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名,应知道“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不在此保险范围内”是免责条款,他们已尽到说明义务。
但是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明确说明除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还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保险公司仅凭在保险单上明示,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路某忽视行车安全,对此次非道路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据此可免赔20%。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赔偿路某事故款1.3万余元。
作者:周贤忠 范春生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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