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增值收益归谁所有 还需从法律上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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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1:5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近日,笔者得知,《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表决稿暂不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草案推迟表决的原因是,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表决稿中关于公积增值收益部分可用作危旧房改造的补充资金持有不同意见。 众所周知,个人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存款利息及存贷差额(即公积金存款与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两部分。国务院已在《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
根据我国经济法中有关所有权也作了明确界定,对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其中一条就是收益权,即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和权利。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长期住房储金”,即是一种住房互助基金,对于每个在职职工具有法定、强制缴存的义务,理应也享受增值收益的权利。 由于公积金财产为个人所有,缴存人也享受住房公积金基金的增值收益权,因而这项公积金增值收益,除每年向个人支付公积金存款利息外,还除去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托管成本及其它相关费用,理应向缴存人实行再分配(即分红)。因此,如何制订和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再分配方案,至关重要。这也充分体现出从法律程序上,缴存人依法取得合法所得。 就以上海为例,自从1995至2004年底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除了每年已支付缴存人利息外,其余还未实行分配过。因此,这10年间的增值收益,应除去风险准备金及各项运行成本,确定前五年和后五年两部分来分配。然后,确定前五年的公积金缴存人存款余额为基准,与前五年的增值收益分配数,算出分配比例,按银行结息“累计积数法(即活期结息法)”来分配。后五年,确定后五年的公积金缴存人存款余额为基数,与后五年的增值收益分配数,算出分配比例,并再按类似于银行存款6个月、1年、2年、3年和5年五个档次,同样按银行结息“累计积数法”,进行分配。 个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互助基金。然而,作为一项专项基金管理,对于公积金增值收益还未形成一套专门的分配制度,这也显示出我们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和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就目前情况来看,今年7月1日起,申城在职职工公积金月缴存上限额从776元提高到854元,部分市民的公积金,一年的缴存额度达到10248元。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个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提高,给公积金增值收益也带来了相应的增加,这就对管理这项基金也带来了一个问题:每年的增值收益如何处置和分配? 对此,法律界人士有不同看法。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专业房产李礼律师认为,国外运行这项基金是通过信托机制和保险机制来成,比较完善。他们由专门管理部门委员会提出方案,然后由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确保增值的可靠性和保险性进行操作,在一定时间内,返回增值部分,管委会再按缴存人合法权进行分配。比较而言,我国对个公积金的管理还需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虹口支行)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05日 第四版) 作者:瞿勇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