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辞职,3名飞行员不惜与航空公司对簿公堂。昨从黄陂区法院获悉:两名飞行员已被判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一名飞行员的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这是3起简单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然而,它又不简单。因为案件“主角”是平常很少走进人们视野的飞行员,这也是湖北首例飞行员劳动合同纠纷案。透过案件迷雾,我国民航业改革的痕迹以及飞行人才市场凸现的供需矛盾清晰可见。法庭交锋→
原告(飞行员):依法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当允许辞职!
今年4月15日,黄陂区法院正式受理飞行员雷江(化名)与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6月17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雷江诉称:我于1993年5月从部队转业到航空公司从事空中飞行工作。2003年1月1日,我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2005年1月13日,我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1月28日,公司书面答复我,希望双方协商解决,此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
雷江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责令公司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转移人事、飞行、身体档案。
雷江认为,他已依法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书面申请,公司当依法办理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被告(航空公司):飞行员是特殊人才,不同意辞职!
航空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在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出现法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飞行员是特殊人才,公司为培养雷江付出了很多,故不同意解除与雷江的劳动关系。争议核心→签了“终身合同”,飞行员可否辞职?
法院查明,2003年1月1日,雷江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雷江必须服务到法定退休年龄,如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履行必须服务期年限计算,每提前1年赔偿人民币5000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法院判决→劳动者享有“辞职权”
经仔细审理,法院日前作出如下判决:1、航空公司与雷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雷江赔偿航空公司人民币11万元。
对于第一条判决,本案审判长、黄陂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罗守俊解释说,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合同中所签的“必须服务到法定退休年龄”条款与法律有冲突。雷江依法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第二条判决,罗守俊说,虽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雷江也需依合同赔偿违约金。以每年5000元计算,雷江离退休年龄尚有22年,故计算为11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航空公司委托代理人之一的律师说,飞行员是特殊人才,培养飞行员需要大量投入,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提出上诉。辞职原因→“跳槽”是肯定的
日前,一家民航公司在汉招聘飞行员,其负责人感叹,飞行员太难招了,各方面条件要求相当高。
国家规定,一架民用客机要配备10名驾驶员,分3组,一组飞行,另两组备勤和休息。飞行员薪水也分档次,副驾驶员1.8万元/月,正驾驶员2-2.5万元/月。有的航空公司招不到国内飞行员,只好瞄准国外的,但薪水开得更高。
据此,人们不禁要问,同一时期,3名飞行员同时提出辞职,是不是想跳槽呢?
一位民航人士说,跳槽是肯定的。“飞行员有社会地位,收入高,其独门绝活就是开飞机,辞职了不去开飞机,难道是去开的士?”政协委员提案→飞行员“跳槽”亟待规范
自去年4月民航总局放松对飞行员驾驶执照的管理以来,国内三大航空公司有近60名飞行员提出辞职。
全国政协委员潘庆林在调研中发现,有意辞职或持观望态度的飞行人员还有很多,他们都是年轻的机长或技术骨干。
对此,他提交提案称,飞行员跳槽会威胁航空安全,建议相关部门对飞行员流动予以规范,禁止无序流动。
据了解,目前中国民航飞行人员的缺口为2000人,与此同时,国有航空公司与地方航空公司,特别是与新成立的几家民营航空公司在飞行员待遇上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潘庆林忧虑地说,仅从个体经济利益出发,展开无序市场竞争,人才流失是小,由此造成的隐患将是影响飞行安全和稳定的大事。潘庆林还表示,我国培养一个飞行员,一般要8-10年,要投入600万元-800万元。任何一个飞行员拥有的飞行执照,实际上都是“个人能力+国有资产物化、量化”的总和。
潘庆林建议,对飞行员流动予以规范,禁止无序流动。制定完善的飞行员流动管理办法,建立在民航总局统管下的协商机制。在该办法没有形成前,必要的飞行员流动应通过经济方式,在航空公司解决。
(记者 杨明安 通讯员 黄法宣 实习生 黄露 陆妮妮)(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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