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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代签名 事小隐患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 10:03 解放日报

  文/陈瑜

  这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保险拒赔案例,读罢让人深省。人际关系中很多被认为是常理,被视为小事一桩的事情,在法规面前常常会碰壁,遭到拒绝,变得毫无意义。

  就像这位刘女士一样,本以为妻子代丈夫签名,在日常生活中还不是合情合理的事吗
?谁知,此举偏偏就遇到了大麻烦,得到了无情的“拒赔”的结果。由此提醒人们,投保是件严肃的具有法律效用的事情,必须按法规办事,来不得半点马虎。当我们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通常的一些老观念必须改变,切莫以为是熟人、亲爱者便可随意,认为是小事,就可随心,不当回事。

  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何先生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也没有阻止。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保险公司最后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拒赔的严厉处分。但刘女士受的经济损失谁来弥补呢?

  案例解析

  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即使是夫妻,妻子能代表丈夫的意愿,但一旦被发现是代签现象,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损害了保户的利益。

  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无论哪种情况,对于业务员、保险公司、客户,都有很多隐患存在。

  代签名,事小隐患大

  业内人士表示:代签名看起来事情不大,隐患却令人堪忧。

  对于业务员,无论是自己替客户签名,还是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他们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无事则罢,一旦有事出现纠纷,业务员都将难逃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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