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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7号提案建议 个税以家庭申报更公平(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9:19 《理财周刊》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市国税局的专家臧韬臧韬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颇有研究,曾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那力一起合著了论文《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借鉴》一文),其中不仅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税率、起征点等有诸多论述建议,也有专门的章节讲述了关于“家庭申报”的问题。

  臧韬解释,目前世界各国大致有以个人为单位的方式、以夫妇为单位的方式、以家庭
为单位的方式这三种,这三种课税单位方式各有利弊:以夫妇或家庭构成一个纳税单位考虑到了他们作为社会中一个消费单位的客观现实,通常他们的所得是混在一起或者说相互占有的,以此来作为纳税负担能力的测定单位考虑到了他们对家庭的负担能力问题,因此更符合实质公平的个税原则。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以夫妇或家庭为课税单位会造成对未婚或单身者的税收歧视,还有可能给夫妇或家庭中的高收入者在制度上提供了更大的利益选择机会。现实情况中还会对家庭中女性走向社会带来负面引导与指向。考虑到上述因素,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个人单位和夫妇或家庭三种方式并用的折中原则。

  但是从总体上讲,《借鉴》一文还是更提倡“家庭申报”的征税模式。“从取得收入的角度来看个人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并无本质区别。从效率角度来看对个人征税影响的是个人的投资与劳动力决策,对家庭征税的影响则更广泛。因为很多消费、储蓄、投资行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来看,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对收入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这种选择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根据综合能力来征税,并且可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如对老年人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

  家庭交税当前实行有难度

  但是去年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为什么没有采取这一征收办法呢?主要因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对纳税人信息掌控要求非常高。目前,税务机关掌控这方面的信息有难度。而在新一代身份证全面发放完毕之前,由于身份证有“重号”现象,很难建立西方国家的“税号”制度,导致这个征收方式难以执行。

  全国

人大代表、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揭晔认为,现在我们还无法采取以家庭为单位交税这种交税形式,因为一来我国对个人收入的核算还不清晰,个人不像企业那样有比较明晰的账目,我们又还没有比较科学和完整的核算体系,加上公民的诚信程度还远远达不到诚实报告收入的程度,很难知道个人的精确收入到底是多少。我国公民的总体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相关计算标准还没有达到要求,比如赡养两位老人应扣除多少钱,全国分多少等级来扣除等等,现在都非常难定下标准。”

  此外,他也认为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报税还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有冲突,例如对超生家庭的交税问题,一对夫妇违反计生规定生了3个孩子,如果以家庭为单位交税将至少会扣除夫妻两人和3个孩子的必要生活成本,但是这又变成了对违反计生政策的一种纵容和默许,如何协调也是一个难题。

  臧韬向管理层提出建议:尽快建立起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缴税档案,在全国推广纳税人约谈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

  很多专家表示,目前来看,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还需要一段时间,但可以先搞试点,或者先试行“夫妻联合申报”,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家庭申报”。而且试点工作必须要搞,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4个老人,甚至6个、8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果个税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就很难体现公平。

  无论如何,以家庭为单位交税的提案指出了个税改革的一个方向,也许四五年后会条件会更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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