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有望延迟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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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 12:23 新闻晨报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昨透露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有望“延迟纳税” 晨报讯 享受企业年金(即标准化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将可“延迟纳税”。国家还将出台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昨天在“清华上海国资-企业年金论坛”上透露的消息。
陈良会后接受晨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延迟纳税”等是大家共同的理解,企业年金最终可能会参照西方发达国家。 EET的模式,即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退休后领取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劳动保障部还需与其他部门协调,才能形成最后的政策,具体出台时间尚不清楚。 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上海目前有25%的在职职工享受补充养老金的待遇,资产规模已达110多亿元。据国家规定,这部分补充养老金将纳入标准化的企业年金制度。上海曾出台规定,个人缴纳补充养老金时已经享受免征个税的福利。陈良的说法让这部分职工吃了定心丸,即补充养老金转化为企业年金后优惠仍将延续。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年金,目前仍需在缴纳和领取时双重征税。劳动保障部的新规一旦实施,职工缴纳时征税的环节将被取消。 比如上海某职工月收入4000元,每月缴纳720元(18%)的四金之外,公司和个人还按1∶1的比例各缴纳280元(7%)的企业年金,作为职工退休后的额外储蓄金。以1600元的起征点计算,原先企业年金不能免税,每月个税计算公式为(4000-720-1600)×10%-25=143元。优惠政策实施后,每月个税计算公式为(4000-720-280-1600)×10%-25=115元,节省28元。 所谓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还会包含公司缴纳的部分。按照目前在东北的试点,职工工资4%以内的部分,将可在企业成本里税前列支。如果这一政策在全国普及,更多的企业将有积极性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 作者:周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