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的下一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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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00:40 中国经济周刊 | |||||||||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也是自1993年以来,我国个税改革的首次启动,在“个税改革”炙手可热之时,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视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分步实施。 ★文/王姝
一则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于是,“贫富倒挂”的现状激起了各方的反应,一时间“个税改革”的问题成为街头巷尾热论的话题。在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如的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后,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改革刚刚开始,社会上充斥着各种声音,对于税制并不完善的我国来说,分析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及我国的现实情况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税制空白 以灰致富 表面的公平税率导致实质的不公平的税负。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表面上体现了“高收入高税率”,在现实中却往往只针对那些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富人”却可以通过“合理避税”来减少纳税。这表明个人所得税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平等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收入的内涵不同导致税负不公平。一是应纳税收入中是否包含职务消费;职务消费又该如何核定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探讨。二是同样的收入不同的家庭负担是否应该考虑,具体反映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没有充分考虑医疗、教育、住房、赡养等实际支出及下岗、失业等现实情况。 税制上的空白—灰色和黑色收入无法征税,使真正的富人逃跑在税法之外。现代的中国存在“以灰致富”和从事第二职业获得单位之外收入的现象,如兼职律师、兼职教师、兼职评审员等等。如何对此部分收入征收所得税,是值得考虑的内容。 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一是现行税法实质上对企业存在三重重复课税,有时同一收入会被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股息税三种税。二是民营股份制企业的个人股东转增资本问题;征管缺陷,使税收流失难以有效遏制。征管手段较落后。税务机关管理手段落后,是我国税务管理水平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形成税收流失的现实条件之一;法制缺陷,使偷逃税者有恃无恐。法制的不完善使有关部门法中却没有任何与法律相应的配套规定,以致税务机关在执法时,遇到了种种困难,离中央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仍有很大的距离。主要体现在对有法不依缺乏有效监督措施以及税法的刚性缺乏保证等方面。 税源潜力巨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我国GDP以及人均GDP快速增长,为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际经济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将逐步提高。从我国现实看,近几年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递增50%以上),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经济基础。 居民个人收入大幅增长,居民个人所得占国民收入分配比重逐年上升。因此,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实现与其现行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相适应,是完全可行的。 面向富裕家庭征税,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前景。有资料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公民已经拥有11万亿的储蓄存款,其中80%的存款为20%的储户所有。国外经验表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面向富裕家庭征收。例如在美国,现有5%的美国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将近1/2的联邦所得税。我国的情况正好相反。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结构中,有80%的收入是来自相对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因此,应提高向富裕家庭和高收入者课税的比率,把潜在的税源变成现实的税收。 不可能一蹴而就 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视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完善与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息息相关。在我国现阶段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形成,现金交易量大,个人收入严重隐性化的环境下,单凭一项所得税税制的改革是达不到设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的。根据国际经验,调整贫富不均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应当依靠一个包括所得税、资产税、赠予税、遗产税等在内的税赋体系,而不是单一税种。逐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环境,特别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并在此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改革才是行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注意以下几点: 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从长远目标来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应该采取综合所得税制,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税负的目的。但综合所得税需要税务管理、税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协调。从中国国情考虑,在现阶段,为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性,又为今后全面实施综合所得税制打下基础,可在原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采用分类综合课税制,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过渡到综合课税制。这样,既符合量能负担原则,又可以较好解决将收入分解、将工资外收入归为应纳税收入。 降低税率,合理税负。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的方法,从世界各国来情况来看,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往往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税率数一般不超过六级,实行五级和三级的较多;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在40%~50%之间。根据目前我国的状况,建议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设置不超过五级,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40%,以体现合理税负。 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并重的征管办法。由于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广泛采用源泉控制,比较重视和强调代扣代缴,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来自行申报纳税的很少。为了增强个人的纳税意识,不断提高个人纳税水平,减少国家税收流失,保证足额征税,必须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管理,积极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并重的征管办法。 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基本的生活开支也应随之提高,那么,就应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以更好的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较为理想的方法是将征管权限下放。全国划分为几个标准,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保障因素,相应确定减除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这样既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账户,增强纳税意识。征收管理应由源泉控制为主向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转变。国家应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稽查监控的配套机制,并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各种配套措施来进行,如与银行、房产、社保、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还可以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的控制;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 建立诚信纳税档案和激励机制。做好税法宣传和增强纳税意识工资,建立诚信纳税档案数据库,同时也能为税收监控提供数据信息,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依据。要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并为纳税人出具精美的完税凭证,既可以方便纳税人保管和使用,同时也是一种精神鼓励。 人性化的征税管理。在一定时期内,考虑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税收救助机制,还可以建立税收救助机制,如果某纳税人以前年度诚实纳税,现在由于经营失策或经济滑坡,生活无保障,是否相应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税收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