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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应随着个税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14:19 人民网-江南时报

  9月27日,全国人大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月费用减除额,也可称为“免征额”,但不可称为“起征点”,从800元调整到1500元这一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举行了立法听证会。10月2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工薪所得月费用减除额有望提高到1600元。虽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月费用减除额最后究竟是定为1500元,还是定为1600元或更多,最终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月费用减除额,毕竟是在800元的月
费用减除额标准实施长达25年之久后终于有了第一次调整,这次调整对广大工薪族,特别是对低收入者减轻个人所得税的负担20%的比例税率,增加收入,的确具有很实际的意义,因而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南京

审计学院财税研究所所长、教授蒋大鸣:个人所得税已经调整了,而现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是否也应当调整呢?我认为无论从客观实际情况还是从税收原理看,利息所得税也应当尽快调整,以在体现税收公平的同时,尽快减轻低收入者利息所得税的负担,从另一方面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同时,这也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精神。不管储户的家庭收入和经济负担状况如何,一律“一刀切”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一般工薪族,特别是对低收入者来说,利息所得税的负担过重。从税收原理上看,累进税制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自动稳定器”,对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具有强大功能。我认为,应当把比例税率改为超额累进税率,即像个人所得税那样,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让储蓄存款多、利息收入多的储户多交税;储蓄存款少、利息收入少的储户少交税,甚至不缴税。用这种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减轻低收入者的利息所得税的负担,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为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建设和谐社会,从税收方面提供条件。

  兴业银行南京分行个人业务部许经理:银行目前在这块还没有接到通知,所以没有考虑,也不好做什么评价。因为利息税的调整还牵涉到税收问题,不是银行说了算的。即使有所调整也是“齐步走”,不可能放开让各家银行自己做主。如果国家放开利息幅度,各家银行倒是有可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有自主浮动能力。

  南京市唱经楼小区303室朱彤:市民普遍认为对利息所得税调整的主要理由是现在实行统一的20%的比例税率非常不合理,有失社会公平、公正。我觉得作为公民有义务交纳一定的税收,但不应该“一视同仁”。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本来就低,仅靠平时省吃俭用“抠”出来的一点钱,也没有其他投资渠道可投,只能投向唯一的投资渠道——银行储蓄。而通过银行储蓄所获得的少量的储蓄存款利息,还要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有失公允,而且贫富差距将会越拉越大。经过全国人大审议的这项《草案》,是关乎民生的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江苏省演艺集团刘小姐: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达到高收入。一些贫困人群靠省吃俭用攒点银子就是为了应急或给孩子将来读书,他们没有投资渠道,也没有投资实力,只能把钱存进银行。如果我们把征收的利息税和那些存款100万、200万的富人相提并论的话,势必会让大多数人心理不平衡。在国外,一些富人都会主动向慈善机构捐款,因为他们深谙“取之与社会,必将回报于社会”之理,这样也会让穷人阶层接受富人阶层。现在社会上的确存有仇富心态,如果能够将利息税随同个税一起调整,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还有一点,我们现在的银行还处于“初级阶段”,应该把服务放在首位,而不是让市民屈辱地被动接受银行的各项条款。只有把服务做好了,才有权利让纳税人心甘情愿地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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