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个体纳税情况有望公布 定期定额户可简并征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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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 09:52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郭安) 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此外,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前日,北京市地税局在其网站公布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据介绍,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款情况在一定范围
同时,个体工商户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一般不予更改。此外,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处于偏远地区、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 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据悉,今年年初,原先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其他地方税种,改由北京市地税局进行了征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