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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个体纳税情况有望公布 定期定额户可简并征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 09:52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郭安) 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此外,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前日,北京市地税局在其网站公布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据介绍,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款情况在一定范围
内公布,具体范围和公布形式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此外,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同时,个体工商户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一般不予更改。此外,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处于偏远地区、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

  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据悉,今年年初,原先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以及其他地方税种,改由北京市地税局进行了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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