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开发免征的营业税额如何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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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6:1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咨询中心) 作者: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