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1500元的免征额不适宜未来几年发展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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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4:02 新华网 | |||||||||
河北省邯郸市发改委处长申东升发言:我的意见是:调整很有必要,但1500元的扣除标准偏低,调至2000元比较妥当,理由如下: 一、1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扣除标准 一是充分发挥个税调节作用的需要。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
二是改变目前个税虚胖增长的需要。时至今日,个税几乎成了工薪一族的“人头税”,个税虚胖增长已是不争的事实。个税在开征的初期也就10多万元的收入,1994年为72亿元,2004年为1737亿元,是同期增长最快的税种,10年时间里平均增幅高达48%,远高于9%的中国经济平均增长率。个税把大量不该征收的钱征上来了,同时也掩盖了应征未征的漏动。 三是减轻城镇职工税负过重的需要。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了60%,城镇居民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导致职工基本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 二、1500元的扣除标准,适宜与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平均水平,但不适宜未来几年发展的需要 第一,1500元的扣除标准基本满足了当前的水平。1980年确定个税扣除标准800元时,我国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在40元左右,800元的扣除标准在当时是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1993年月薪超过800元的纳税人占1%,2003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6000元,较23年前增长了15倍。1994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2851元,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414元,免税空间为386元(800元的扣除标准);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7182元,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1143元,免税空间为357元(1500元的扣除标准),征税基数增加了约三倍,免税空间反而少了29元。第二,1500元的扣除标准前瞻性不足。目前,全国11个省、市的实际城镇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在1200元到1600元之间,考虑到物价的变化,计入通货膨胀率后,今天的1500元实际上就相当于上世纪90年代的800元,可以说没有实质性变化,这意味着个税的纳税主体还将是工薪阶层,个税的税源结构不会改变。同时,一部法律修改的频率不可能太快,如若不顾及个税的前瞻性,既不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还会有损法律的尊严。 第三,居民消费结构的快速变化拉动了消费水平的快速增长。由于我国的福利保障制度不完善,居民的生老病死、住宅、教育消费等已经全部或部分实行了市场化运作,消费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拉动了居民消费水平的快速增长。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及其抚养、赡养人口平均每月花费在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医疗保健、通讯交通等方面的费用985元,加上住房贷款利息等,总额为1188元,到2009年将上升到1551元。快速增长的居民基本消费支出将面临再次缴纳个税的可能性。第四,一些隐性消费和转移消费支出应给予特别关注。隐性消费和转移消费支出是一种事实上的即期消费,考虑这方面的因素,当期居民的实际消费支出要比统计数字大一些,1500元的扣除标准更显得偏低了。 三、没有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留足空间 首先,足够的免税空间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其次,足够的免税空间是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的客观需要。再次,足够的免税空间还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这些地区如果不能逐步实现小康,全国将有可能在总体小康的层面上徘徊,全面小康的目标将是一条漫长的路。总之,作为一部法律,尤其是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个税法,在修改时不仅考虑到现时的情况,还应顾及到两次修改期间的经济社会变化情况。陈述完毕,谢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