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光)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遏制利用虚假证明骗取免税政策的行为。
在原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2万元的基础上,《办法》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问题。其中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
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针对证明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办法》重点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
《办法》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背景
25%以上利率优惠幅度诱导骗税
教育储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政策,除免征利息税外,其作为零存整取储蓄将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由于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部分储蓄机构甚至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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