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贫富差距从个税改革开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7:50 深圳特区报 | |||||||||
本月23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众期待已久的个税改革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此次个税法的修订内容主要有两个,一是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虽然,此次修订系微调,但其体现出来的改革方向非常明确,即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种改革方向不但将增强个税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的作用,而且符合公众意愿,总的来说,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当前,中国进入“黄金发展期”的同时,也遭遇“矛盾多发期”,传统利益格局发生较大变化,构建社会和谐、增进社会公平对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在这种背景下,个税改革尤为引人注目。此前在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均陷困局,权威部门甚至坦然承认前10年的医改基本不成功,这些社会福利制度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变化,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且与政府税收及预算也有着紧密联系。作为个人直接向政府缴纳以获取公共产品的个人所得税,其改革意味着公众和政府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变动,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个税改革的成功有可能引发社会福利制度的相应变化,因此公众对其充满期待。 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有两个作用,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在10年时间里,在全国24个税种中上升到第5位,2004年达到1700亿元,占到当年税收收入的6.8%,对我国税制从流转税为主转型为所得税为主,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利于减小流转税为主对抑制流通的负面效应,有利于增强所得税为主对政府增加个人收入的正面激励。可以说,个税的第一作用得到了很好的发挥,可第二个作用却不明显。 此次个税法改革的两个举措应属众望所归。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准确地说是提高了税前的扣除额度,根据个税法原理,税前应为个人留下足够满足日常生活消费的收入,只对超过这个额度的收入征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教育和住房费用的上升,人们的生活成本也不断上升,由此税前扣除额度相应上涨也属理所固然、势所必至。据专家统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我国税收一年将减少200亿,从消极和静态的角度讲,这意味着社会公共投入将减少,可是如果从积极的、动态的角度看,众多月收入1500元以下的群体将减少200亿的负担,他们可以有更多的钱用于消费、学习等再生产过程,无论对眼前繁荣消费市场扩大税基,还是对长远劳动力素质的提高都有积极作用,因此总体而言应是利大于弊。如果说提高起征点还只是单向度的数额变动的话,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则可能产生更加广泛的积极影响。一来,将降低征管的难度,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收,防止和减少高收入者偷逃税款,改变当前个税“累进”的不合理特点。二来,将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人意识。一方面,与目前已在广东、上海等地实行的“个税证明”办法类似,公民通过自行申报将提升对纳税责任的认识,并增强监督政府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亦将增强服务意识,更加尊重纳税人的意愿,由此产生的影响意义亦更加深远,并将拓展我们对税制进一步改革的想像空间。 仅仅两小步的前进,显然无法承载公众太多的希望,从长远来看,完善税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不过,沿着个税改革的方向和思路,我们可以期望更多的改进。比如有专家指出,在提高税前的扣除额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税负的同时,应进一步简化税制,并降低总体税负水平。另外,也有专家指出,税前的扣除额度不能仅仅考虑个人,而应该结合家庭因素,因为赡养老人、抚养孩子往往都以家庭为主体,以家庭为纳税主体计算税前的扣除额度更具科学性。 总之,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个税能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个税改革的难度不小,要实现改革目标,还需要改善其他配套的社会福利制度。我们希望个税改革能早日实现,为以后的改革积累经验、铺平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