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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4:43 纳税服务网

  虽然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一、劳务报酬分项计算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

  [案例6-4]某纳税人某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万元报酬。

  如果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应纳税所得额=(20000+15000 + 30000) x(1—20%)=52000元,应纳税额=52000 x 40%—7000元=13800元。

  其实,他的收入不是一项所得,而且不是连续取得收入。完全可以分项计算,可节省大量税款,计算如下:设计费应纳税额=20000 x (1-20%) x 20%=3200元;翻译费应纳税额=15000 x (1—20%) x 20%=2400元;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30000 x (1—20%) x 30%—2000=5200元。总共应纳税额=3200+ 2400+ 5200=10800元,稍稍安排一下就可以少缴3000元税款。

  二、劳务报酬支付次数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人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费也不够,造成总体税收较高。

  这时,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些很简单的筹划活动,就可能会获取较高的回报。即纳税人和支付劳务报酬的业主商议,把本应该三个月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从而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业主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业主也会比较乐意接受。

  [案例6一5]张某为某企业职工,通过考试获得了

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
会计师事务所
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000元劳务报酬。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月应纳税额=30000 x (1- 20%) x 30% - 2000= 5200元,总共应纳税额= 5200元x3=15601元。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月应纳税额=7500x(1-20%)x20%=1200元,总共应纳税额=1200元x12=14400元,少缴税款1200元。

  三、费用转移筹划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下列方式可以考虑,即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时)。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四、个人举办培训班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由于分期收取学费可以以每月的收入为一次,这样就可以使得收入分散,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相应地适用较低的税率,因而举办者可以考虑对收入进行一下筹划。但是这种筹划应具备一定的前提,即能保证每次人数不会减少(或者被培训者将一直愿意接受培训,或者即使有人退出也会有人重新加入,即需求没有弹性或者很小),至少减少的不多。如果采取这种收费方式进行培训,被培训者越来越少,每次收学费时都会发现收入减少了许多,则最终收人可能会大减,虽然税负有所减轻,但净收益反而不如一次性收取学费的多,有时甚至会相差甚远。

  五、董事费的筹划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般而言,董事费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而且数额较大,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将适用较高的税率,这样,董事费的很大一块将作为个人所得税款上缴国库。

  对于董事费的纳税筹划一般有以下两种:一是将一部分董事费作为工资、薪金在平时就支付给担任董事职务的个人,使得董事费尽量适用较低税率。由于对收入进行了分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也不会增大多少,但董事费适用的税率却发生了很大变化。二是将董事费分次发放,比如每年发放2次或3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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