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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4:31 纳税服务网

  一、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国税发[1996]206号通知规定,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
人取得奖金而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例1:公民马某月工资为700元,年末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2000元。请计算这笔收入的应纳税额。

  该纳税义务人此笔奖金应纳税额应为: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2000一(800—700)]×10%一25 

  =1900×10%一25

  =190—25=165(元)

  特别规定: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按照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通知对上述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规定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和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方法有如下变化: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薪,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后,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例2:个人一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100元,当月工资为1800元(假设费用扣除额为800元)。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6100÷12=508.33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纳个人所得税=6100×10%-25=585元。

  例3:个人一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100元,当月工资为600元(假设费用扣除额为800元)。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雇员当月的工资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800-600=200元,(6100-200)÷12=491.67元,适用的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纳个人所得税=(6100-200)×5%-0=295元。

  例4:企业经营者每个月领取的基本收入3000元,年度结束后确定的效益收入为114000元,即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共150000元,平时(假设费用扣除额为800元)。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企业经营者取得年终兑现的114000元年薪,114000÷12=9500元,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应纳个人所得税=114000×20%-375=22425元。

  加上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3000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2×{(3000-800)×15%-125}=2460元。企业经营者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22425+2460=24885元。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三、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例5:某纳税义务人是煤矿采掘工人,其一纳税年度各月工资收入、预缴税款情况见下表(已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款共190元)。请计算其应缴(或退)税款额。

  该纳税义务人全年应纳税额应为:

  [(11800÷12—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

  =[(983.33—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83.33×5%—0)×12=110(元)

  由于以前按月预缴的税款共为190元,故税务机关应向该纳税义务人退税80元。

  四、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两个以上的纳税入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如共同写作一部著作而取得稿酬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例6:甲、乙两个人合著一本书,共得稿费收入1600元。若每人平分,即一人各得800元,那么。两人分别减除费用800元后,没有余额,也就不用纳税。若甲分得1000元,乙分得600元,则甲需纳税28元[(1000—800)×20%×(1—30%)],而乙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9月12日通知规定,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人民币的汇价的基准汇价该种货币的汇价。

  九、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二)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人,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十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例7: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2000年10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外商投资企业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200-800)×20%-375=90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00×10%-25=65元

  3.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200+900-800)×20%-375=1085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115元(1085元-905元-65元)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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