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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在即 四大悬疑抢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 11:23 中国证券报

  记者 尹涛 王子芳

  下周二,由国务院起草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权威人士透露,这次修法不同以往。一是该草案并非由部委起草,而是由国务院起草,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二是因该草案此前已多方征求意见,方案比较成熟。

  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威人士透露,一审过后,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将于9月举行立法听证会,就修正案中的个税起征点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凡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均可申请参加。

  根据当前的形势,这位权威人士乐观地估计,听证会过后,该草案很可能在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很可能于明年1月1日施行。

  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早已明确,即建立综合分类混合征收的税制,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减少税率级次并降低税率,同时加强征管和加速配套设施建设。但是,这次修法究竟会有多少改动?社会关注的利息税会不会取消?住房按揭有无可能计入抵扣额?这些悬疑依然待解。

  悬疑一

  免征额调为1200元还是1500元

  “我每个月工资才2000多元,在大城市里生活,这点钱本来就紧巴巴的。但个人所得税要交200多块钱,占我工资的十分之一,怎么那么高啊?”一说到个人所得税的事儿,这位在北京一家国营企业工作的王先生心情就不太好。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或多或少都能听到这样的抱怨。

  不过,这并不奇怪。统计数字显示,工薪阶层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这个比例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还要高一些,这恰好违背了以往大家公认的“二八定律”(20%的人拥有80%的社会财富),无疑也与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违背。

  税收专家刘桓说:“不可否认,低收入阶层尤其是工薪阶层是税负最重的群体。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最多,大概有3亿左右,并且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所以完税率最高。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多源化,享有多源扣除,逃税和漏税的现象较多,所以税负远低于工薪阶层。”

  正因如此,这次税法修改的最主要目标是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这将主要体现在免征额的提高上。

  有专家透露,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的草稿中,曾有1200元和1500元两种设计。

  目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质量不一,一些地方已经自行提高了扣除额。例如,北京是1200元,深圳是1600元,多数中部地区是1000元左右。

  那么,这次起征点应该提到1200元,还是1500元更适合?

  多数专家认为1200元更合适,并且建议允许各地方在20%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说:“1500元的标准太高了,因为西部等相对不发达地区的收入、物价要低于东部沿海地区,800元的起征点并不低。另外,免征标准提得太高对地方财政收入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就可以兼顾到各地方的具体情况了。”

  但是,对于那些免征额已达到1500元、1600元甚至1700元的城市和地区,即使在12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免征额也只有1440元,所以20%的浮动幅度是不是合适成为业内人士所关心的问题之一。对此,刘桓表示:“也许30%的幅度能更好地体现地区差异。”

  悬疑二

  综合分类结合能否实行

  这次税改的另一看点是,目前分类征税的方式会不会有所改变。

  现行税制将收入分为11类,按不同的税率征税,这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纳税额不同。此外,纳税实行代扣代缴,多源扣缴、多源收入者因为多重扣缴,实际税负更低,这使得收入相同的人所纳税额可能存在差别。

  合租一套房子的李小姐和刘小姐月收入都是4000元,但纳税却不同。李小姐仅在一家公司就职,而刘小姐却同时在两家公司兼职,月收入分别为1800元和2200元。这样一来,李小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元,应纳税355元;刘小姐就两笔工资分别纳税75元和95元,共170元,不到李小姐的一半。

  实际上,分类征收、多源扣缴的征管方式,客观上鼓励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的办法避税。

  在北京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卢女士告诉记者,她每个月的工资是3000块钱左右,但只需要交17.86元的个人所得税。在记者的追问下,卢女士透露,原来她有三张工资卡,每个月单位把工资分成三笔分别按不同的名目打入三张银行卡里,卢女士只需对其中超过1200元的那一笔交税。

  专家们认为,分类征税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同时也抑制了纳税人合法纳税的积极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采用综合税制,这既可以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又能拓宽税基,减少避税行为。不过,综合所得税制虽然非常理想,但对所有人的收入进行监控成本太高,目前我国的征税水平还达不到。另外,目前我国多数人的收入仍比较单一,因而没有必要所有人都实行综合纳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意味着,只对私企老板、中介机构的合伙人、演员、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重点人群实行综合纳税,工薪阶层及其他纳税人仍采取分类分项纳税,并且只对重点人群的重点收入,即工资和劳务实行综合缴税,而转让房产所得等偶然所得仍采取单项缴税。

  悬疑三

  累进级别是否将减少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人不知道自己每个月交多少个人所得税,有些即使知道数额,也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这与目前税率级别过多不无关系。

  现行税法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要把这张税率表记清楚了,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虽然现行税法设计之初是为区别对待、保证公平性,但是,层级太多就会造成繁琐,效果反而不好。另外,过高的税率无疑将抑制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专家们表示,现行税法规定的35%、40%和45%这最高的三档税率适用的纳税人非常少,三档累进税率更没必要。如果把税率调低一点、合并几级,就可以降低高收入者逃税的收益预期,自然可以减少一部分逃税行为。

  那么,税率级别减少到多少级更为合适?安体富教授表示,世界多数国家的税率级别都是4级或5级,美国是3级。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税率级别不应超过5级。

  然而,消息人士透露,这次税改的重点在于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而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并没有太多考虑。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提及减少层级。因此,综合判断,这次改革减少税率级别的可能性不大。

  悬疑四

  利息、房贷能否免税

  当前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争论中,反响最大的还有利息税能否免征和住房按揭能否在税前扣除。

  1999年我国开征利息税以来,关于利息税的争论就没有中断过,尤其是2004年我国进入负利率时代以后,要求取消利息税的呼声更为高涨。不少人认为,既然在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都不足以弥补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那么为什么还要对少得可怜的利息征税?

  此外,利息税加剧了居民收入的差距,也是持反对意见的人的重要理由。从储蓄的构成看,虽然从绝对数额上来讲富人占优势,但储蓄的主体人群仍是普通百姓。高收入者可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渠道使资本增值,而中低收入者要顾及种种未来支出,只能存银行生息。所以利息税负的主要承担者还是工薪阶层。

  安体富认为,政府开征利息税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刺激居民少储蓄,多消费和投资;二是将利息税用于社会保障。但目前看来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利息税是单一税率,对不同的存款没有区别对待,而中低收入者的储蓄主要用于养老、子女教育等,那么对富人和穷人征同样的税是不公平的。另外,社会保障的受益者仅仅是城市居民,农民享受不到,但利息税对农民也不能免除。从这两方面讲,利息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差距,因此最好不征。但是,专家们的看法也不尽一致。社科院财贸所的张斌博士就认为,取消利息税没有太大的必要。一方面,利息税税率低,征收成本低;另一方面,对利息所得征税从税理上讲是说得通的。

  正因为上述分歧的存在,权威人士认为,这次取消利息税的可能性还是不大。

  至于是否允许房贷按揭在税前抵扣,业内专家的意见基本一致:目前在我国是不可能的。

  刘桓说:“如果在我国实行房贷税前扣除,不符合目前的

房地产政策,并且会引起再分配体制混乱。”

  张斌则指出,购房贷款和交税是两码事。前者是市场行为,后者是政府行为。他说:“如果允许税前扣除,那么,扣除多少、不买房子的人扣不扣、教育费和残疾人生活费该不该扣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引起更为激烈的争论。可见,当前的条件还不允许这样做。”

  小改凸现征管软肋

  权威人士表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8%,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年均增长率7%-8%,这说明居民的实际税负一直在逐年增加。以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税负为宗旨的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适时之举。而这次除了提高免征额并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外,之所以没其他大的变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体制不健全、征管能力差。这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软肋”。

  目前我国高收入阶层之所以对社会的税收贡献很小,主要是由于他们有较多的逃避税手段。以私营企业主为例,他们一方面可以将个人生活费用打入企业费用,以减少盈利,少交税;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企业的分红,甚至干脆不分红,这样就无从交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他们要用钱的时候,只需从自己的企业借款就可以了。

  这些方法不过是高收入阶层避税的普通手段而已,但征管部门对此却毫无办法。

  此外,征管水平不高,还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没有充分体现个体差异。例如,当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赡养老人成为上班族的现实问题。而赡养义务不同的人就应该有不同的税负,所有人的赡养系数都统一显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如果更多地考虑个体差异,灰色的空间也会相应增大,对征管的要求就越高。

  难怪税收专家们都强调,在目前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实现公平的程度很有限。改变机制是件容易的事,至于改革的最终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征管能力是否能跟上,能否保证机制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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