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减免税 无需层层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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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4: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将减免税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此类减免税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报批类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二是纳税人更多享受减免税。如对于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原有的相关办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而《办法》明确为: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明确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此外,《办法》还对减免税年审制度进行了调整。本报记者 郑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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