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不足两年交易仍要缴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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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10:31 竞报 | |||||||||
本报记者报道 一些媒体报道的“已购公房首次交易可免营业税”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极易误导广大纳税人对首次销售已购公房等保障性住房营业税政策的理解———昨天下午,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地税局再次强调了已购公房在购买后,必须超过两年,并且是首次上市时,才可以免征营业税。 地税局强调两年期限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根据市地税局、财政局和市建委《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可视同普通住房,享受普通住房销售时营业税征免规定。但对个人购买的上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仍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另外,就是房屋产权证日期与房屋交易的日期距离应该大于两年,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经纪公司看好二手楼市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景晖认为,此次《补充通知》的出台落地对于北京二手房市场而言,是一个重大的好消息。他认为,新政的出台,对已购公房再上市交易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会带动北京二手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金育松给记者举了个例子:一套1997年、价值50万的已购公房,但此套房产产权下发日期是2004年,在出售时按照规定业主需要交纳5.5%的营业税,也就是27500元,但当时经过协商,营业税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即每人承担13750元。而此次细则出台之后,出售者不需要交纳相应的营业税,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节省13750元的购房成本,相当于可以节省总房款的2.75%。这种购房成本的下降将会极大程度缓解目前持币观望现象依旧浓厚的局面,从而促使部分持币观望者会因为此次细则而积极入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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