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理财加油站_财会 >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面临诚信危机 > 正文
 

处罚过轻施行中带弹性 会计法需要照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11:47 中国财经报

    ——访《会计法》立法专家刘燕

  近日,一份来自北京丰台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在该院2002年以来审理过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犯罪的案件中,国企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犯罪现象突出,占被告人数的76%,涉案金额超过涉案总额的九成。

  作为规范会计行为的专门立法,《会计法》从198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修改、修订,至今已满20周年。针对前述现象,围绕该法本身及该法在施行中存在的问题,记者专访了参与过该法起草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燕女士。她表示,围绕该法凸现的诸多问题已不容忽视。

  莫让《会计法》“着凉”

  刘燕认为,就《会计法》本身而言不存在问题。“该法从1985年正式实施至今,先后经修改、修订,与国际有关法规相比,在引入‘企业管理层对财务报表负责’方面‘毫不逊色’。”

  “我国《会计法》独立立法,一定程度上使其处于相对‘封闭’、‘冷落’的状态。”

  她指出,除美国,西方国家的惯例是把规范会计领域的法规体现于公司法、商法等法中。

  因安然、世通事件,美国于2002年出台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在加强财务报表披露义务、加大公司财务报告责任及加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对此,她认为,美国从法律高度强调了财务运营是企业运营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萨班斯》法案的实施,表明美国对此前在财会领域独立立法暴露的问题开始重视。

  她认为,因相对“封闭”,《会计法》实际已形成一部“专管财会人员”的技术性法规。在此领域以外者知之甚少,而一些该领域的不法分子在违法成本很低的情况下,敢于知法犯法。这使该法陷入“无人畏惧”的恶性循环。

  处罚“过轻”

  《萨班斯》法案规定,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犯该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须对报送美国证监会(SEC)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违反此规定,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

  刘燕表示,相对而言,我国《刑法》对违反会计法、达到犯罪的有关行为“处罚过轻”。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中造假,即便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依《刑法》第160条,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国企、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第168条,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187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等用途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施行中的“弹性”

  《会计法》为何缺乏威慑力?上市公司因违规操作本该退市却被“法外开恩”在其中起了“很坏的示范效应”。刘燕气愤地向记者说,前些年某包装上市后被全国人大报告定性为“欺诈上市”的公司,因种种原因,最后对其管理层处罚“不了了之”。这类结局有伤法律尊严。

  “做假帐的机会成本太低了!在一些地方,有的政府掌权者与企业掌权者相勾结,串通造假;也有些政府奉行地方保护主义,默认企业造假。这都造成地方有关部门对造假行为的追究、处罚不力。

  “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一个制度框架”,只要法规在施行中允许有“弹性”,“公司治理”与“内控”实际成为幌子,“这是太阳底下的秘密”,刘燕这样评价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在公司内控中起到的作用,“即便在股份制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在大环境允许存在‘执法弹性’的前提下,独董作用也大打折扣。”她认为,去年传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俞伯伟因揭露伊利违规内幕被免职一事表明了独董“孤立”的弱势。

  《会计法》需要“照顾”

  《公司法》作为公司聚焦的一部法规,尚存缺陷。刘燕认为,《公司法》应对涉及财会的行为有所规范,“不要怕对《会计法》的引用和重复,这是必要的”,因《公司法》为企业高度聚焦,适当在其中体现《公司法》要义,能强化企业对《会计法》的关注程度,增强《会计法》“威慑力”,这是对独立立法缺陷的补充。

  “《会计法》独立立法,相关法律对其缺乏“照顾”, 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缺乏严守《会计法》的意识。”

  在新浪网关于公司法修改草案最感兴趣内容的投票中,“上市公司新增‘独董’制度”受到5.43%的关注度。这在一定程度表明,在《公司法》修改中,强化独董在会计信息系统中的监督地位并未广受重视。而直接负责《公司法》修改的胡可明在总结《公司法》修改争论焦点时表示,《公司法》修改要步步为营,不可操之过急。

  可以说,财务报告是公众投资者了解企业的唯一媒介。有能力获得真实信息的政府并非财务报告真实性最重要的要求者,而无力保证信息真实性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却恰恰是真实会计信息最核心的需求者。这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刘燕表示。

    (新浪编者注:此文发于2005年4月15日中国财经报)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