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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杨林 赵兴 记者 华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现行部分行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预征率作了相应调整,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预征率由原来的1.4%调整为0.6%;制造业,预征率由原来的1.75%调整为0.6%。
这次的调整幅度比较大,广大个体工商业户受益程度亦有所不同。税务部门特此提醒纳税人,对上述行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超定额部分、查实征收户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和本次新调整的预征率,来做个人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