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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新手必读课 (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8日 15:25 南方都市报

  收益率情景模拟和风险揭示

  对于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建议书建议银行根据历史数据或以往经验,采用不同水平的投资回报率(例如,分为高、中、低三档)进行演示,并且一定要提醒客户,这种假设的预期收益率,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对于不保本的产品,还要提示客户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建议书还认为银行在使用宣传资料如产品说明书、投资收益演示、客户报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时,除了尽可能采用通俗易懂的非专业语言外,还必须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欺骗、误导客户,更不得隐瞒影响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建议要求银行对所使用的宣传材料统一制作、统一印刷、统一管理,严禁分支机构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或变更其内容。建议要求银行的宣传资料内容应该与产品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并说明了该项理财产品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建议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程序,保证确认投资人在签署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或宣传资料的内容。

  除此之外,建议书还强调银行应该提供切实有效的方法,帮助投资人了解投资风险,并承担起销售理财产品前客户评估的责任。该建议书认为银行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16、17、18条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理财合同的内容之一。

  声音

  投资者:弄清楚条约再买

  一位投资者在海康理财大学总结自己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教训时称说:“我的教训是,对于理财产品,一定要分析理财条约,不明白的懂了再买,不懂就不买,搞清楚银行用你的钱干什么再说,不能只是听他们工作人员的解释,他们的解释只是要你购买,完成他们的任务,有的他们自己还不懂呢!此外,我感觉银行也应该对这些购买理财产品的人负责,理财产品固然有风险,但应该是低风险的,因为收益相对不高,购买理财产品的人,都是一些相对希望稳健的,不求太高的回报,同时是不希望承受大风险的,不然,这些资金就会流向股票市场等高风险高收益的地方,所以银行方面就要考虑到投资人的投资理念,我们购买一些理财产品,收益如果是5-8%左右,仅仅比利率高1-4%,我们是不希望承担零收益的风险的,更别说本金的损失了。”

  监管者:

  纠纷主要是民事违约

  一位不愿具名的监管部门官员对记者表示,多数纠纷并没有涉及银行违规情况,核心的点在与双方合同及承诺上的问题。“作为监管当局,我们认为这些纠纷性质更多的是民事纠纷,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是均等的。银行保守自身经营的秘密是其权利,而客户在被告知有某种收益的情况下最终无法获得而进行申诉也是其权力。因此我们一方面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的同时,也建议消费者通过多了解产品信息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该人士对记者介绍称,目前银行同业公会正在筹划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金融纠纷等问题。“作为同业公会,其作用就是在民法的范围内促使双方在私权上达成一致。目前上海也在筹建金融仲裁法院,今后类似的金融纠纷将有望得到相应的处理。”

  理财师:

  尚无明确解决方法

  一位资深理财师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在理财产品中遇到的金融纠纷尚无特别明确的解决办法。“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将投资过程的细节对外公布不具备现实意义,因为涉及商业秘密;而从客户的角度来看,面对新事物大部分投资者不仅没有足够的知识判断适合自身的产品,而且多数尚且不具备必需的风险意识。”他认为目前政府与立法部门也处于两难境地,如何平衡银行经营的自由度以及客户的知情权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他表示,一般来说理财产品的运作有三方面是分离的:销售行、开户行以及托管机构。比如A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资金必须在B银行开户,而其运作则由C机构负责,这和基金的发售是类似的道理。在这种构架之下,信托公司托管银行理财产品其资金使用是要受到监管的,这在商业银行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银监会:银行理财谨防陷入五个误区

  早在今年一月份,银监会就注意到了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和金融机构加强投资者教育。记者了解到,在2007年内发行的数千只理财产品,其中有相当部分一年期产品将在今年到期,银监会此举很明显在为可能出现的大面积“歉收”进行预防准备。

  1.银行理财≠储蓄存款

  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相对股票、股票型基金更为保守(稳健),但本质上是金融投资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理财产品购买者要承担“买者自负”的风险。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2.预期收益≠实际收益

  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与所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挂钩,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预期收益通常是在过往经验数据基础上预测得出,最高预期收益更是在理想状态下的结果,由于金融市场变幻莫测,理财期满最终实现的收益,很可能与预期收益有偏差。

  3.口头宣传≠合同约定

  理财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在产品购买合同中约定。对于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理财产品,不要光听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就草率做出购买决定,即便产品说明书及理财合同的条文很难理解,也请务必仔细阅读,对于没有把握的,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4.别人说好≠适合自己

  理财产品千差万别,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自己的。高风险的产品可能带来高回报,会受到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人的追捧,但对于那些抗风险能力差的人,这样的产品并不适合,不应该只看到别人的高收益,而忽视了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投资者应正确评估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5.投资理财≠投机发财

  投资理财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专业化的投资行为。不能投资过多集中于单一产品,导致风险过于集中;更不能听信无风险、高收益、“一夜暴富”的神话,往往会落入非法金融机构的陷阱“血本无归”。

  链接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有规可依

  一个原则:即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两项制度:就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必须针对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点要求:一是要求理财业务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涂不管挣钱赔钱什么都办;二是风险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风险揭示,要对社会负责,这个产品到底是谁承担风险——是商业银行还是客户,要说清楚。

  四个禁止:一是禁止将理财业务作为变相高息揽储的手段;二是禁止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三是禁止销售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产品;四是禁止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五个注意:一是在理财产品销售和相关资产管理过程中,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变相高息揽储就承担着声誉风险。二是在理财投资过程中,注意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三是在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四是在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税务管理等方面,注意防范合规性风险;五是在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方面,注意防范战略风险。

  (引自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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