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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半年度奖金收成期 你的奖金重新筹划了吗(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17:47 《钱经》杂志

  于是,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结论一:我们应改变原先的为降低税负而采用的"奖金分期付款"筹划方式,而回归发放半年奖、年终奖的方式筹划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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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在发放半年奖、年终奖之间,还存在什么技巧吗?我们再看一种发放方式。

  方式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此时,除7月份外,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200=33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7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1200=15300(元),7月份应纳税额=15300*20%-375=268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000*10%-25=237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70*11+2685+2375=9130(元)

  我们发现,与第二种发放方式相比,虽然两种均为分两次集中发放奖金方式,但方式四应纳税款少了10130-9130=1000(元);与年终一次性发放,第四种方式也少纳税9715-9130=585(元);若与方式一即原先的筹划方式相比,我们能看到更大的差别,整个少纳税10620-9130=1490(元)。

  至此,我们算是彻底发现了回归半年奖发放、年终奖发放的好处;但是,在看到这种新筹划方式高兴之余,我们还要注意到此间还有技巧:为什么方式二和方式四均为年中发放一次、年末发放一次?由于发放数额的不同,两种方式的纳税数额又有不同,此间的筹划技巧是什么?

  关键还是对我们国税局新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在方式四中,我们看到,在确定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时,24000÷12=2000元,而2000元刚好是适用税率10%的临界值。但方式二中26000÷12=2167元,虽然刚超过2000没多少,但仍应按15%的税率计征整个年终奖,从而使得整个应纳税额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于是,我们又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上面的分析都是假定工资不变,对奖金的发放时间、金额做出合理分配,以求得税负最低。同样的道理,也可以对工资进行类似合理安排。

  例如,月工资5000元,月工资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元,适用15%的税率,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为20%,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筹划增加月工资收入1400元,使月工资收入应纳税额达到临界点5000元,充分利用15%的低税率。而年终奖金在转移这一部分奖金后,降低一级适用税率为15%也是有可能的。

  关于季度奖等其它奖金的筹划方式,与半年奖筹划方式类似。我们总的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我们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我们又可以将奖金调换入工资收入。这里,临界点是筹划的关键。(文/李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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