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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公开竞拍5年后被判无效 百万元损失难讨要(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16:03 《私人理财》杂志

  管城区法院承认,除郑州市公物拍卖行不具备评估资质外,在拍卖过程中,竞拍价格过低是做出收回房权裁定的另一个原因。“700多米的门面房,当时评估的价值却是每平方米不足1300块钱,这个价格实在不高,”任凯同时还提供这样一个参数,“现在离鹰德食府不到3米的同样的房产,在2004年卖出的时候已经达到10000多块一平方米。”

  从一开始,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对这一拍卖提出异议,那么,到底谁应该
享有目前房屋增值所带来的收益?谁又应该为当时拍卖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负责?

  管城区法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自身在工作中的失误,“这个问题我们法院本着一个有错必纠的态度,法院错误了咱们就要纠正,” 任凯告诉记者,这正是他们作出拍卖无效裁定的重要原因。

  任凯的这一说法引起李琛、李胜两兄弟的不满,“这关我们什么事,我们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就是要纠错,也是应该纠法院自己的错啊。”

  李胜至今难以理解,“明明是法院指定的拍卖行,我们有什么怀疑的权利?要是法院认为自己对配套公司有错,那就你自己赔,也不该让我们去承担这个责任啊。”

  两兄弟能否争取回自己的损失?

  对于以上争议和疑问,管城区法院方面认为,裁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作出的,并没有不合适的地方。

  房子产权被收回去了,李胜、李琛两兄弟支付的101万元法院却没有交代。谁来支付他们的损失?是管城区人民法院?还是段凤臻、李爱莲、李爱丽等三人?

  目前,李胜、李琛的上诉仍未有结果。但他们表示将不会放弃自己的权益,继续争取下去。

  对此,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冯芸律师指出:

  评估和拍卖是不同的程序,评估出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拍卖无效。假设本案的拍卖行是依法按照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的,且竞拍人是善意的,则该拍卖是有效的。另外,管城法院也不能以2004年的市场价格来衡量2000年拍卖时房屋的市场价格。

  法院进行执行回转应当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案中法院在裁定收回已拍卖房产的同时,应当责令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也就是段凤臻、李爱莲、李爱丽返还已收取的拍卖款项。

  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执行回转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虽然法院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能依据国家赔偿规定要求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而广东省拍卖行业协会钟兴财秘书长则对拍卖人在拍卖时要注意的事项提出了几点建议:

  1、必须看清拍卖公司在报纸上登载的拍卖公告的具体要求。如拍卖公告的日期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比拍卖会的日期提前七天,标的的展示时间是否两天等。

  2、必须查看清楚标的的真实资料。其中包括:能否过户;标的物有无瑕疵(拍卖公司有义务告知);拍卖标的的合法性等。

  3、实地察看。在规定时间内察看标的物的状况,包括标的价值。

  4、有意参与竞买时,一方面要与拍卖公司洽谈,多提问题请求拍卖公司给予详尽的介绍。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是否有串通的行为。

  5、在竞买价值较高的标的物时,也可请律师分析和参与竞买的一切活动。包括了解委托方是否合法,拍卖公司是否有资质等。保证竞买的标的物安全、可靠,以保护竞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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