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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例四:非要拗下定金不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9:14 《理财周刊》

  洪女士万万没有想到,她心甘情愿地承担20万元的损失,上家依然不肯,非要拗掉她30万元不可!

  2005年2月头上,洪女士在房产泡沫最高峰接盘了一套闸北区的住宅,107平方米的房子152万元整,上家是一位香港籍的于先生,她首付了30万元,同样,双方约定“15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贷款向卖方支付”。

  另找接盘

  “当时的房子还非常好卖,要看卖家脸色办事。”洪女士回忆说,“故此在中介的怂恿下我把违约金定得很高,达到房款的20%即30万元。因为那时候没有买家反悔的,但卖家反悔不肯卖房的现象却很普遍,约这么高就是让反悔的成本变高,不过,我也被套牢了。”

  很快,她遭遇了象上文中的买家一样的噩梦,银行告之她以她的情况无法贷款,这就意味着,到期无法付款的她面临被拗掉30万元的境况。

  此时,她想到了一条“苦肉计”。通过朋友介绍,她认识了一位同样对该地区有兴趣的投资客,不过那人的心理价位是132万元,中间有20万元的差距!但是她考虑到大痛不如小痛,毅然同意了将这套房转手给下家,自己贴进去20万,但是依然避免了10万元的损失。

  不予转让

  当洪女士找到上家于先生并告诉他这个方案时,遭到了一头冷水。

  于先生坚决表态,这套房子是卖给洪女士的,只接受她的付款,她如果付不出就要赔偿损失。

  洪女士向他解释:我已经付给你30万,到房屋交割那天我朋友和我一起来付款,给你122万,给我10万,你直接把房子交给他,新的产证直接办他的名字,没任何不方便的地方。而我本人实在没有这个支付能力了,如果你执意卖给我,我就算拼拼凑凑买了再转手卖给下家,就要多付很多税费,算下来又是好几万元。

  但是,于先生坚决不同意这个办法,并表示宁愿法庭上见。

  “其实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白赚30万元。”洪女士无奈地说。

  目前,该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等待法律的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例需要明确的一个法律要点就是“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让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合同的整体转让包括了合同义务(即债务)的转让,因而应当经过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本案中,洪女士与于先生已经建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洪女士负有付款义务,于先生有权只接受洪女士的付款,拒绝案外人的付款。此举,等于拒绝了洪女士转让合同的要求。

  洪女士的设想如果用于动产(比如一台电视机)买卖,是完全可行的。她有权指定第三人以她的名义付款,有权指定出售方向第三方交货,买卖双方如无相反约定,出售方不得拒绝。房屋买卖能否适用则有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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