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店者变卦毁约 装修费用谁来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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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11:27 深圳商报 | |||||||||
福田区季先生问:我在市内有一套门面房,地理位置不错。一次,刘某主动找到我,说看中了我的房子,想租来开店。我们双方对租金和租期都协商好了。刘某提出请我代为装修,装修后双方再签订租赁合同,我也答应了。之后,刘某几次来看房屋的装修情况并催促我加快装修,以便早日签订合同。房子装修完毕时,我通知刘某来签合同。谁知道,此时刘某竟告诉我,他将准备开店的钱投入了股市,现被套牢,所以不能再签订租赁合同了。我很生气,要求他赔偿我为出租房屋而花费的装修费和搬家费。但刘某却说,双方还没有签订合同
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王劲松律师 季先生的问题,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法律上所讲的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依据诚信原则,缔约双方为成立合同接触磋商而应负有的义务。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规避其应尽的义务。如果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虽然合同尚未签订,过失方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就季先生的问题而言,首先,事情发生在双方订约过程中而不是租赁合同成立后;其次,刘某存在资金问题,却没有及时告诉季先生,而是催促季先生尽快装修,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并有过错;再次,季先生的损失正是因刘某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刘某“没责任赔偿”的说法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季先生装修费和搬家费。(深圳商报记者张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