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无论房产交易成功与否都要收取交易双方中介费,并以违约为由,将一位交易不成的买家告上法庭要求“履约”。不过,法院认为这一条款有悖于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条款无效。
2004年10月1日,这家中介公司促成买方陈女士和卖方王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陈女士以110万元购买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双方于2004年10月20日前签
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各向中介公司支付人民币11000元,作为居间服务的佣金。合同还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若买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则违约的一方须赔偿相当于该房地产交易总价1.6%的金额,即17600元,予中介公司作为补偿;在签署居间合同后,买卖双方未征得中介公司书面同意自行协议解除合同的,需要各自赔付相当于该房地产交易总价1.6%的金额予中介公司作为补偿。
后来,买卖双方因故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遂以陈女士违约为由,要求陈女士向其支付违约补偿金117600元。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合同中有买卖双方合同未能成立或解除合同,中介公司均可获得补偿的条款,但该条款只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并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未成立或合同解除情况下的责任。这一约定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由此,法院判定中介公司败诉。
作者: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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