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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将出台 一人公司不再尴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12:5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记者 张勇

  修法历程

  A2005年2月25日至2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此次《公司法》的改动达200余处,征询全国各界意见1000多条。

  B

  2005年8月23日至2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

  C

  2005年10月22日至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

  专家金句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能够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公司法》专家刘俊海修订的导向就是由充满审批、禁止的“管制型”,转为“促进、服务型”。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是大势所趋。———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钟明霞教授定向募集应当是一种改造国有企业的好方式。———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副教授

  新闻背景

  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容即将被刷新。据北京方面的消息和权威专家透露,《公司法(修订草案)》有望在本月27日通过。10月23日,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人员分组审议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会后的种种迹象表明,这部法律草案经三次审议后已经基本成熟,将要进入表决通过程序。三次审议,次次都有新突破。据相关方面透露,与草案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比较大的改动体现在四点:明确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取消了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继续保留公开募集,并增加定向募集方式;国有企业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数量和其他类型公司一样,最少为2人。“一人公司”被承认,是否会促进创业和民营资本投资?对外投资比例取消管制,体现了哪些利弊?定向募集会产生何样影响?针对这些焦点和热点问题,几位民商法界研究《公司法》的专家学者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谈了自己的意见。

  争议:推动创业?说法不一

  “在《公司法》中纳入‘一人公司’一直是有争议的。”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民安介绍说。此前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曾有不同的声音。比如贺一诚委员仍保留他先前提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忧”,希望在国务院制订有关条例时严格控制;另有代表表示一人公司的作用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来发挥,在已经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情况下,不必重复立法。“一人公司同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的最大区别就是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还是无限责任”,钟明霞教授介绍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就是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来承担经营风险,这样的企业组织方式对投资者来说风险很大,对债权人的保护比较好。而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涉及个人其他财产,以投资者的出资额为限度,“这样会提高投资者的热情。”“但是我担心这个制度会导致个人独资企业逐渐消失。”张民安副教授表示了自己的意见。显而易见,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却要以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从规避风险和保护利益出发,自然一人公司在制度上有优势。问题同样不可忽视。张民安提到的一点是,一人公司中如何界定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完全分离是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大前提,但是在实践中,这两者很难分清。”法律规定如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的,则视作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要承担无限责任。但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如何能够分清呢?钟明霞也表示了类似的忧虑,她给出的解决之道是设立严格防范措施,比如: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公司”字样,一个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公司登记中要标明“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必须提交财务报告并经过会计师审计。“这些措施都是有效的‘防火墙’”!至于是否会促进创业和民营资本投资,大多数投资者和经营者都憧憬满怀。张民安副教授对此打了一针“冷静剂”。因为一人公司多是小公司,这些创业者之前可以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来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有许多优点,最重要的就是运作成本低,信用强。一人公司与之相比,要经历严格的注册、登记、制作财报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运作成本要提高许多。“这个不能过分乐观。”

  松绑:公司被允许自主对外投资

  以前中国股市披露出的许多违法现象中,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对外投资额超过自身注册资本额的50%;而现实经济生活中,也有许多公司抱怨无法自主决定对外投资额度。这都是囿于1993年《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相关规定。在之前的二审稿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而此次的三审稿,这一比例则彻底消失。“很明显,这是在为企业松绑。”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说,在市场经济中,每名投资者都应当采取理性行为。在这个前提下,投资多少、如何投资等投资权力应当由股东自主决定。这次的修改,就是“把以前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转移到投资者身上,体现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而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钟明霞教授则将这一点看作《公司法》立法导向的转变。“就是由充满审批、禁止的‘管制型’,转为‘促进、服务型’,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公司主体和投资者服务,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国际接轨。事实上,除了台湾地区,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类似的规定。而台湾地区近几年的规定也在放松。“所以这是顺应国际发展的大势所趋,”钟明霞教授这样认为。

  自由:“一人公司”不再尴尬

  “我会考虑是否重新注册我的公司,”佛山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张总经理这样说。这家公司的股东组成很简单:张先生本人和他的妻子,“当时的法律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股东,我只能这样做”。如今,一人公司制度在《公司法》上被承认,可以令这种尴尬不再有。另有评论指出,这种制度也许会引发民营资本投资和个人创业的新高潮。所谓一人公司,就是由一名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公司,这名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一人公司是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例,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商事主体。事实上,在我们目前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类似的一人公司并不少见。比如,那些主要股东占有股权95%以上,其他小股东股份寥寥;夫妻公司、父子公司的现象;以及一些法律纠纷中披露出来的“名义股东”等等。这种做法,一方面是为了符合1993年《公司法》所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为5人以上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目前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存在障碍,虽有相关法律但具体办理过程困难重重而采取规避的“自发智慧”。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钟明霞教授解释了目前《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视野的原因,“一人公司相对于其他公司组织形式,更适合中小企业、小投资者设立公司”。这种制度有利于激励社会交易,降低创业门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有益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公司法》专家刘俊海指出: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能够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是国家鼓励和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重要举措。此外,他还认为这个制度可以促进就业,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群办公司难的问题可望有新路缓解;还可以确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唯一归属者,在激发创业者热情的同时,避免中国商业文化中的“窝里斗”现象。

  修改后24看点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5.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6.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范;7.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8.增加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9.股东可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10.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12.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13.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14.规范关联交易行为;15.扩大可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范围;16.删去公司应提取公益金的规定;17.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18.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告程序;19.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20.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21.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22.具体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23.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4.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据《法制日报》)(张勇整理)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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