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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设置标语宣传不得有招商内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10:58 新京报

  在北京设置标语宣传品,不仅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市容市貌,还不得含有展销、促销、招商等商业宣传内容。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将刚起草好的《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上网,向社会征集意见。到9月15日之前,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或法制办官方网站建言献策。

  据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三处处长张岩介绍,本市1990年曾出台《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
宣传品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为此市政府启动立法计划,预计年内出台新办法。

  办法规定,除国家机关张贴公告、通告、布告;在国家规定的节日期间设置庆祝节日的标语宣传品外,其他情况都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并按照许可决定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进行设置和维护管理。

  张岩介绍,各级市政管委在受理申请后5天内应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此外,办法规定,国家、北京市政府批准或者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庆典等活动,可以在除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二环路沿线、高速公路以外的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上设置标语宣传品。其他活动不得在任何路灯杆、电讯杆等设施上设置标语宣传品。

  为不影响市容市貌,办法规定,禁止利用交通工具设置标语宣传品。“但这并不是‘禁止车身广告’”,张岩说,车身广告是商业行为,另有规定进行规范。(编辑:石淼)

  作者:新京报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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