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自己的房中不要有别人的户口(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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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7:21 《理财周刊》 | |||||||||
首先,就是可能给物业的再次流通设置障碍。有些物业有可能会再次进入市场进行流通,还要再次出售。如果在买卖过程中,买方发现房屋中还有一个户口,他们可能会对此难以接受。不管怎么说,如果房屋中还有别的户口存在,买家肯定是有所顾忌的。 其次,就是存在不可控制的因素在其中,这样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比如在此前发生最多的就是拆迁补偿,有些地方是按照人头给予补偿的。那么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如张三
第三,就是国家对户籍管理的政策是变化的,如果原来的户口一直留在原地不迁走,如果哪一天政策发生变化,那么便存在由于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而且,在未来也不能确定在房屋产权管理与户籍管理交叉的地方,由于政策的变化,导致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存在,最好的做法是自己的房屋中不要有别人的户口。 自己物业的产权,应该是自己的户籍来依附于此。如果有别人的户口的话,将来有可能会因为一些不确定的因素,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 引入封存管理概念 《理财周刊》:“户口共存一室”能否解决户口争端? 许海波:这种方式只是一种权益之计,它的具体做法是将原来的户口先“挂”在一边。如果这种办法成为常规做法的话,那么在未来我们会发现出现这样的情形,一套房屋中可能会“挂”有很多户口,这是没有道理的。 既然用了一个“挂”的概念,还不如直接挂在一个集中的地方,统一管理。比如设立一个“户口封存中心”的机构。 目前关于户籍管理方面,还不是很透明,比如在一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都不是很透明,所以在处理一些问题时就显得不是很方便。 户口管理有一个盲区,应该引入户口封存的概念,就跟公积金封存一样,如果户口中的人找不到了,那么应该有一个地方将这些户口暂时挂靠起来。这样,将来如果有人来找,他们可以在“户口封存中心”把自己的户口领走。这样,对于那些原本自己有住房,但是又不想将户口迁走的人,便可以把他们的户口挂靠在这个专门设定的地方。 约定高额违约金 《理财周刊》: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何才能做到很好地避免由户口引发的规避纠纷呢? 许海波:主要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是核实。在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该在卖方的陪同下,前往当地警署进行户口方面的核实工作。不能只听卖家口头的陈述。有些人不核实,等到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等到过户的时候发现房中还有别人的户口,这为时已晚。 再就是在签订房屋买卖过程中可以约定,要求上家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中所有的户口全部迁移出去,而且户口迁移应该跟交易进程相关联,这样的话对上家会形成制约,会促使上家及时将户口迁移出去。 《理财周刊》:怎样规定违约责任? 许海波:首先要做到内容明确,做这样约定:“甲方(卖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若干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原有户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除了尽量明确上家户口落户的具体地址,还要把户口无法或延期迁出的违约责任约定得高一些,这样会给上家制造一些压力,从而增强对上家的约束力。 《理财周刊》: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越大,那么违约的可能性就会越小。这样是不是可以这么说,违约金定得越高越好呢? 许海波:但这种违约行为属于合同瑕疵履行,不宜过高。目前较为常见的做法的是每逾期一天,收取总房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这算比较高的。还有的规定日罚金100元或者200元,这相对较低,但是也是比较常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