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疑人偷斧 银行MBA赖账学经典教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7:36 新浪财经 | |||||||||
来源:国内最大的主流人士理财社区新浪“大话银行”论坛 相关网友评论:
各位赖帐MBA培训班的同学大家好。中行高山案发案至今已经一年有余,受害企业几十户,金额十多亿,其中还包括关系千千万万老百姓切身利益的1.8亿元社保基金,遭受存款被盗损害企业至今未拿回分文的本息和损害赔偿。中国银行对受害企业采取的推诿手法,是赖帐学的经典教材,现总结如下,供各位有意赖帐的经理老板们学习研讨。 经典绝招一:偷梁换柱 《中国证券报》报道:中行某权威人士称,他注意到近日有人通过媒体呼吁中行尽快赔付在中行河松街中“受害企业”所蒙受的损失,给社会一个交代。这种担心显得有些操之过急,从程序上来说,目前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一案刚进入司法程序,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则,中行即便确实在此案件中负有法律责任,也应该在司法程序结束后开始理赔。 这种绝招的厉害之处是先给你讲讲法律,告诉你法律上说我不应该还你,如果你执意要还款,就是与法律相对抗。但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在这起案件中,所谓的“刑事”和“民事”的主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这起刑事案件是高山盗窃中行存款,而民事案件是受害企业要求中行归还存款。刑事案件如何认定,对民事案件的判决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何来“先刑事,后民事”之说?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中行通过偷换概念,将本来相互独立的两个案件牵扯在一起,以之拖延归还存款的时间。 经典绝招二:疑人偷斧 中行新闻发言人曾表示高山案是一起内外勾结的票据诈骗案,中行怀疑这些储户企业负责人和高山合谋骗取银行存款。 绝招一里面中行言之凿凿,俨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守法好公民,到了绝招二里面,中行就把法律原则完全置之脑后了。法律的原则是“无罪推定”,中国银行反其道而行之,先假定你有罪,给你假设个“内外勾结、合谋诈骗”的罪名,等你洗脱了罪名再来要钱吧。尤其是现在高山其人尚不知哪天才能归案,按照中行的说法“目前,司法机关尚未界定这起案件的责任人。”所以中行更有了无限期拖下去的理由。也许在中行心里,高山最好永远不要归案,一旦高山被抓回来,确定受害企业并未涉案,被高山挥霍掉的钱就只有中行自己掏腰包了,而案件一天不结,中行就可以一天不必归还储户存款。 经典绝招三:吃人嘴短 对于中行新闻发言人的“内外勾结”之说,受害企业公司高层分析认为,中行所说的“外”可能是指高山的同学李东哲(被认为是高山案的幕后策划,世纪绿洲的实际控制人),而不是这些储户。如果这个“外”是指储户,据其了解,无非是有的企业拿了银行的奖金、奖励,或者叫回扣。 用企业拿了回扣做赖帐的挡箭牌,这理由更加荒诞不经。有关人士称:“一般银行都有一个揽存规则,大额对公存款都有奖励,奖励的对象是银行内部职工,这是银行内部的惯例。”职工拿到奖励,为了将来更好的合作,显然不可能不给储户点好处。按道理来说,你中行说我拿了回扣,大不了把那点回扣扣除后把存款还给我好了。道理虽然简单,可是哪个企业领导敢于出面承认自己拿了回扣呢?吃人嘴短、拿人口短,所以也不敢再采取更激烈的要帐措施。因此这个绝招的实施效果,那是“相当的”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