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反遭索赔56万 歹徒家属上诉当地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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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10:36 晶报 | |||||||||
新华网成都10月24日电 成都一见义勇为市民在追赶抢夺项链的歹徒过程中,其驾驶的汽车和歹徒的摩托车相撞,一歹徒飞出立交桥当场摔死,一歹徒重伤。受伤歹徒及死亡歹徒的家人近日向当地法院正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法院于今日开庭审理。 去年8月14日下午,成都市民李女士遭两男子飞车抢夺项链。市民张德军等人闻讯开上
今年8月初,在收到成华警方“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罗军和胡远辉的家属向成华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见义勇为司机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 歹徒方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罗军现在是二级伤残,胡远辉家也是负债累累,“尽管两歹徒的抢夺行为是违法的,但他们也有合法权益,其生命健康权应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记者获悉,庭审调查一个核心焦点是:究竟是轿车撞飞了摩托车,还是摩托车自己撞上立交桥护栏,再反弹到轿车上?这一焦点将决定对张德军的最终处理。 张德军对自己成为刑事自诉被告人感到很懊丧。他说,他根本没有去逼堵、碰撞歹徒的摩托车,摩托车先撞上立交桥,再反弹到他的奇瑞车上,导致惨祸发生。 川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崔巍认为张德军“不构成犯罪”,因为张追赶歹徒是因抢夺引起,张没有过错;从两车保持的距离看,张也属于正常追赶。律师陈乾波则认为,如果是张德军主动撞摩托车,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不是,就不负刑事责任,但不排除张德军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