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通州讯(记者 刘湘琼) “风雨同舟”的夫妻创业取得良好效益,再度发展事业时却约定不“同甘共苦”,梨园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即使丈夫有债务,妻子也有义务清偿。
家住梨园镇的李某与吴某结婚后,筹资开了一家妇女儿童用品商店,店内的一切事务都由妻子吴某打理,办理的相关手续上也写了吴某的姓名。因为经营得当,效益很好。去年
4月,李某想开一间五金商店。夫妻协商后口头约定:由家里出资5万元作为开五金店的启动资金,以李某的名义去办理开店的有关手续,以后五金商店的收益也归李某所有,但如果亏损,责任也由李某一人承担,不牵连家庭。而现有商店由吴某自负盈亏,日常家庭生活开支每人各承担一半。由于竞争激烈,五金店的效益越来越差,今年3月,经清算盘点,卖掉存货外,欠了3万元外债。今年7月,债主到吴某夫妻处要债,但吴某以与李某的协商为由,拒绝还款。
近日,李某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事宜。梨园司法所党红霞告诉他,李某经营的五金店是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其所得的收益依法应作家庭财产归夫妻所有,而其亏损或债务也依法应当由家庭财产来清偿。吴某以与丈夫有约定为由拒绝用家庭财产来偿还此债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李某与吴某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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