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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离婚析产案幕后:原始凭证成夫妻反目筹码(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7:18 《私人理财》杂志

  2001年5月8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叶惠兰则据理力争,她指出,仔细分析缪伟提交给法院的众多“证据”,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诸多疑点:其一,建安公司的“工商登记”表明该公司是缪伟个人的;其二,从建安公司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从1996年起,建安公司一直盈利,而且赢利额较大,公司根本不需要借钱。缪伟向法院提供的“借款”是假的;其三,退一步讲,假如缪伟的这些“借款”是真的,但从单据上的日期看,这些“借款”大多“发生”在1999年以后,即缪伟和叶惠兰的夫妻关系发生问题期间。缪
伟在此期间大肆“借款”,其目的不言而喻;其四,如果如缪伟所说,凡是登记在他和叶惠兰名下的财产都是公司的。那么,他拿着公司的资产购买物业,却写着自己和妻子的名字,岂不是侵占了公司的财产、触犯了法律?

  2000年6月20日,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叶惠兰与缪伟离婚;三个孩子归叶惠兰抚养,缪伟一次付请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共计237600元;金联广场以缪伟名义登记的21套房和以叶惠兰名义登记的9套房共计30套、国库券、以叶惠兰名义登记的一块商业用地以及两辆汽车、三辆

摩托车、她现在的住房和几个商铺,总价值230多万的楼房归原告叶惠兰所有;另外220多万的财产归缪伟所有。

  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叶惠兰的权益。叶惠兰激动地说:“我能打赢这长官司,多亏我始终将单据拿在手里,也没放在家里。如果放在家里,在我外出时,他肯定就拿走了,许多清楚的财产也就会被他转移。如果我没有确凿的证据,就是法律也帮不了我。”

  然而,缪伟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00年6月29日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财产分配不公,原审判决分给他的财产全部是升值财产,而分给叶惠兰的全是投资失败的房产,分给他的五华综合楼更是不存在的。

  看到这份上诉状,叶惠兰当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对缪伟的说法进行了反驳。对缪伟在上诉状中声称分给他的五华综合楼“是不存在的”一说,叶惠兰更是觉得不可思议,因为她手中有原始凭证证明,1999年4月25日,他们确实同该综合楼的业主签订了一份“购楼合同”,并在之后分三次由两人共同出资163万,怎么会没有呢?

  二审法院进行了调查。事实面前,缪伟辩解称,他们虽然支付了163万元给业主,但后来因该综合楼没有兴建,业主已于1999年12月将该笔购房款全部退还给他。此时,仍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该款用于家庭开支,这笔夫妻共同财产早已不存在了。

  叶惠兰并不认同缪伟的说法。她提到,在当初同业主签订的那份合同上,每页都有她、缪伟及对方的签名,并规定在综合楼开工、主体封顶和交付使用后,由叶惠兰、缪伟分别支付各自的款项。后来她和缪伟也是这么做的,连对方开的收据都分别写着她和缪伟的名字。既然如此,假若真如缪伟所讲,“该综合楼没有兴建而退款”,那么,业主在退还那163万元时,也应该同时通知叶惠兰和缪伟!而现在在这件事上,业主却把所有的钱都给了缪伟,而同为权益人的叶惠兰却一无所知,这能说得过去吗?

  当初,叶惠兰对合同书上如此“安排”并没有特别在意,只是遵循“凡重大合同皆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惯例,没想到,这么做在今天竟能起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到自己权益的重要作用。如果当时仅有丈夫签名,后果不堪设想。

  官司胜诉,赢回了财产也赢回了尊严

  2001年9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让叶惠兰做梦也没想到的是,该判决对她极为不利:判决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房产、车子等几乎全部重新分割,对于缪伟提到的五华综合楼,法院认为,用于购买该楼的163万元业主已经退还,缪伟须退还叶惠兰81.5万元;但与此同时,缪伟在1998年到2000年向他人所“借”的人民币130.1万元、港币32万元“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缪伟和叶惠兰共同偿还……判决让她白白背了81.5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拿到判决结果,叶惠兰当即泪流满面地大声说:“这么判不公平,我不服!”叶惠兰从此开始四处奔波,寻找讨回公道的途径。

  2002年5月16日,在看了叶惠兰提供的大量确凿证据后,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介入此案。很快,该院就此案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建议。市院经过认真核查,依程序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03年4月8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传来好消息:在对叶惠兰离婚析产纠纷一案审查后,该院作出一个异乎寻常的“罕见”决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快指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这是广东首例由检察机关抗诉的夫妻离婚析产案,听到这个喜讯,叶惠兰不禁泪如雨下。

  2003年11月6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叶惠兰离婚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委托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认为,缪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借款行为代表公司,因此本案所争议的债务属于公司债务。由于建安公司以被注销,其债务按约定由缪伟与其兄成立的新公司承担。原审判决该项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叶、缪二人共同来承担,属认定错误。据此,撤销原审法院的对这16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

  历时四年有余,巡回于三级法院和三级检察院,叶惠兰通过不屈不挠的努力以及律师、检察院的帮助,终于赢回了属于她的财产,当然也包括她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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