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外汇结构性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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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 11:05 中国证券报 | ||||||||
作为供给方的银行为了外汇理财产品未来的业务发展,作为需求方的投资者为了获得比储蓄更高的收益,造成了外汇理财产品市场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有关外汇理财产品的利息税却找不到应有的位置。这既凸显税收征管方面的空白,也反映出税收政策的某些不适应。 利息税位置模糊
记者注意到,外汇理财产品在欣欣向荣发展的同时,相关的利息税却出现了管理上的尴尬。对各家银行发售的外汇理财产品进行整理后,记者发现,对外汇理财产品的利息税问题,多家银行的操作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表明“无利息税”。大多数银行的大多数产品属于这一类。这些产品一般是与汇率、利率、贵金属等挂钩的结构性产品,设计比较复杂,是相对比较“纯粹”的外汇理财产品。 第二类是承认结构性存款中含有利息税,因此在产品说明书中特别提到“同期限定期存款收益的部分征收利息税”。南京中信实业银行的美元固定型产品、荷兰银行深圳支行推出的汇率看跌期权多利产品(DCD)均是如此。需要指出的是,外资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属于这一类。 第三类是语焉不详,强调“涉及税收事项投资者自理”,采用春秋笔法的方式“抹过去”。比如,5月18日正在发行的深圳工行第一桶金之1年期美元固定收益型产品,年收益率3.4%,在税收方面就是“投资者自理”。 如果说,不同的产品采用不同的操作方式还是“情有可原”的,但对于相似的产品,不同的银行却有截然不同的操作,这就令人“匪夷所思”了。 如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品种上,南京中信实业银行在各期产品中提到,“属于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交纳20%所得税”;而上海交行2005年3月4日推出的“得利宝”系列中的相似产品却强调,“无利息税”。 对利息税的模糊不清,让部分银行有机可乘。部分银行通过强调无利息税,变相增加年收益招揽客户,这对实施代扣代缴的银行而言,显然有些不公平。而强调“投资者自理”的银行,实际上还是承认了结构性产品中间存在的利息税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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