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理财圈 > 正文
 

征信体系成本过高 个人信用库艰难运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 17:13 中国经营报

  作者:杨筱 来源:中国经营报

  就在1月16日央行宣布“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1月正式运行”的同时,一个新的难题也随之产生。征信专家表示,个人征集体系的运作成本很高,协调效果也需要观察。

  据称,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成本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尚未实现全国联网,银行之间协调制度仍在制定之中。另外,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的运作还涉及到法律风险问题,如何在公示“不良记录”的同时避免“负面信息”的影响亦成为运作难题。

  记者获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已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目前该方案正在讨论之中。《征信管理暂行条例》也几易其稿,一些难点问题可望得到解决。

  “过度负债”难获信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被认为是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建设工作。自建立至今,金融机构依据“不良记录”共拒绝3万余笔、近1900亿元企业和个人贷款申请。

  据了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启了5.2万个查询用户终端,在提高审 贷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借贷,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数据显示,企业征信系统目前共收录借款企业452万户,人民币贷款余额17.36万亿元,约占全国金融结构贷款余额的90%。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截至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金融机构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的次数,已经从2005年初的每日1000笔左右,猛增至目前的每日12万笔。

  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人士告诉记者:“我们已经将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贷前审查的固定程序了。通过这个系统库我们可以初步判断一笔贷款的风险性。一些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即使资产状况良好,我们也可能会拒绝。”

  信用资源整合尚需时日

  记者了解到,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信用缺失比较严重,全国每年因各种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多亿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仅仅是我国正在推行的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工作的一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需要快步前行。

  目前,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征信管理暂行条例》也几易其稿,此条例尚在讨论之中。而对于搭建全社会征信体系的具体工作也大有进展。主管部门计划在已经建成的央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扩充库容,容纳更多的信用信息,以整合形成全国联合征信服务体系的数据库平台。

  央行征信局助理巡视员梁明高透露,将要扩充的内容包括,收录企业和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企业的产品质量记录、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监察部的党纪政纪处分记录、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缴纳电信等公共事业费用信息、个人学历信息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对公众利益额影响较大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信息。同时,全国已经有重庆在内的多个省市加紧建立各自的相关信用系统,以期尽快与全国的数据库联网。

  但是,某省工商系统人士也表示了担忧,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属于金融系统的信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仅在人民银行内筹建尚需数年之久。而将社会保障、税务、教育等等信息纳入其中,涉及到部门更为繁多,一些领域的自身系统内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同时,不同行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还需要观察,运作成本费用会很高。因此,大范围的信用资源整合仍需时日。

  “负面记录”期限未有规定

  除运作成本过高外,个人信用体系在操作层面亦存在种种难题,比如“不良记录”的范围和保留期限等问题。

  梁明高表示,对于不良信用记录所包括的范围和保留的时间,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在国外,一般负面记录保留7年,破产记录保留10年。但是,即使我国也采用7年的年限,并不意味着企业或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归零”,而是被纳入历史档案中,特定时期需要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分析时,相关信息仍然可以调出。

  专家提示说,拥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将很难获得新的贷款,即使获得贷款,贷款利率也是较高的上浮利率。企业和个人应该对自身的信用建设予以重视。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发展历程

  1999年,上海资信公司建立了中国的第一个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该公司联合征信的模式是:采集上海68万银行消费信贷用户和118万张可透支信用卡用户的个人贷款和透支信息,以判明其信用状况,为银行提供向个人发放贷款的依据。

  2001年12月18日,深圳市政府正式颁布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这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

  2003年12月22日,上海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

  此后,北京、天津、济南、广州、汕头、温州、厦门、成都、大连等城市以及青海省、海南省都纷纷效仿,先后进行了本地区的联合征信实践,建立了本地区的信用信息系统。行业方面,部分银行、税务、工商等行业也建立了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

  个人信用报告主要内容

  一、 个人基本信息

  1. 个人身份信息

  2. 居住信息

  3. 职业信息

  二、 信用交易信息

  (一) 信用汇总信息

  1. 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

  2. 信用卡汇总信息

  3. 贷款汇总信息

  4. 为他人贷款担保汇总信息

  (二) 信用明细信息

  1. 信用卡明细信息

  2. 个人贷款明细信息

  3. 为他人贷款担保明细信息

  4. 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5. 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