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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正名让信托公司受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5:5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下月起施行,几家信托公司却在准备意见提交监管部门

  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使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有法可依,但却让同样从事此类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备感压力。就在这几天,几家信托公司分别组织有关人员对这个办法进行讨论,准备将有关意见通过信托业协会反馈给监管
部门。

  在信托公司看来,该办法中所称的个人理财业务实质是信托原理运用的一种方式,应该遵循《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但办法在指出其制定依据时,只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而这两个法中并没有对银行可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作任何规定。

  信托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使得银行的个人

理财产品在资金募集方式、业务品种、客户资金安全度、产品期限和起点等方面具有更大优势,将对信托公司相关业务产生不小的影响。

  首先,在资金募集方式上,商业银行利用其众多的分支机构,销售其

理财产品,具有明显公募的性质;而信托产品严格界定为私募。商业银行在资金募集方式上的优势,会分流信托公司本就不多的客户积累,影响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销售。

  其次,该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国银会申请批准后,可以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但是,在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相关规定中,却没有类似条款。信托公司希望,监管当局能够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在经中国

银监会申请获批后,也可以开展此类业务。

  第三,根据办法规定,在商业银行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时,银行将保证客户资金本金的安全及可获得的预期收益。而对于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监管当局则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保证本金的安全以及保证预期收益。信托公司希望能够获得与商业银行同等条件的待遇。

  第四,办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但是对于具体的期限长短以及销售起点金额,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另外,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持其总行的授权文件,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后,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而在2004年6月银监会下发的46号文中,明确规定了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

  个人理财在我国受到不同法律法规标准的约束、不同部门的监管,这一现象早已存在,也是多次为金融专家所指出的我国金融理财市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上述意见的信托公司认为,办法的出台加剧了多头管理、多重管理所形成的不公平竞争局面。他们希望,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开展同质业务时,能处在同一监管框架下,能够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标准,以确保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和谐有序。

  作者:记者 朱莉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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