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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告别价格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13:28 和讯网-《财经》杂志

  对于理财产品的规范意味着,商业银行在这一业务上的竞争将从单纯的价格血拼,被迫转向对风险定价能力的关注

  □ 本刊记者 郭琼/文

  国庆“黄金周”前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悄然挂出两项新规——《商
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也许是节日气氛的冲淡,抑或是因为正式法规于11月1日方可实施,市场对于这两项规范个人投资理财业务的重要规定反应极为平淡。

  但对于经历了去年下半年以来理财产品价格战的商业银行界,这却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对理财产品的规范,意味着商业银行在这一业务上的竞争将从单纯的价格血拼,被迫转向对风险定价能力的关注。一个更为积极的信号是,与发展零售银行的业内趋势相适应,银监会正在筹办成立一个“业务创新协作部”,用以加强银行创新产品的监管。根据银监会 “凡进必考”的人员准入原则,该部负责人正向海内外进行严格招聘。

  有堵有疏

  自2004年9月光大银行推出第一期阳光理财B计划,首发人民币理财产品以来,保本收益理财产品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类似储蓄的稳定性且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卖点,使这一产品成为银行间变相争夺存款的“霸王枪”。随着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拿下发行牌照,人民币理财市场竞争激烈,预期收益率价格战一度烽烟四起。

  一般来说,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能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然而国内银行为争夺客户,屡屡越线,往往开出超越其自身盈利能力的高额回报率。

  随着今年初中国

人民银行降低超额准备金利率,交易所市场债券收益率大幅下挫,使高保本收益率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成了各商业银行的“鸡肋”:多卖就会带来更多亏损,不卖就会失去高端客户。

  为此,银监会自去年年底以来多次对银行进行风险提示,给予人民币理财产品“约法三章”,要求“产品收益率不能盲目攀比”、“人民币理财产品不能搭售存款”、“明确风险提示”等,坊间亦开始流行将“叫停”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传闻。5月2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征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将人民币理财业务带入了一个不确定时期。《办法》和《指引》的最终公布,使保本理财业务的合法性得到了保证,但一时间仍然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办法》和《指引》一公布,我们就组织了讨论研究。悲观的评价是,在新的审批和报告制下,大银行可能会相对被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门的人士私下告诉《财经》。

  “仅仅是报批手续准备,在层级众多的国有大行至少需要半年时间,要花费不少的时间成本和协调成本。同时理财新产品的市场压力测试、风险识别计量等流程,我们都缺乏经验。”上述人士称,一些规模小、反应快、适应性较强的商业银行也许可借此机会放开手脚。

  尽管如此,业界对于这两项规定的出台还是给予了充分肯定。新规定对于创新理财产品采取了疏堵结合的办法:一方面对于创新业务范畴放开得比较宽,除了不能做证券、信托等《商业银行法》规定不能做的业务,其他领域的理财产品均给予了足够的创新空间;另一方面对于开展业务的主体资格提高了审批门槛,特别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程序性要求十分细致。

  《办法》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分类、性质,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尤其是风险管理和业务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指引》则专门针对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其中不承诺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只需按照银监会的格式要求报告;而保证收益的理财计划,与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均需银监会严格审批。

  这一监管模式的确立,强制性地改变了商业银行的行为。“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是银行突破存款利率管制自然而然的一种金融创新,银监会在允许业务开展的同时,提高了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这相比于简单地禁止来说,是一种更有弹性和智慧的监管方法。”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一位负责人称,“事实上,在这以后,真正考验银行的并不是报批、审批的效率,而是各家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

  管制是靠不住的

  尽管各家商业银行都在力图从存贷款利差模型向顾问式销售模型转变,但产品创新和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如何良性互动依然是目前横亘在各家银行面前的一道难题。

  “据我所知,目前还没有一家银行的管理会计可以对每个产品的成本做出精确计算。”中信实业银行零售业务总部市场营销部总经理王洪波告诉记者。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央行债券和国债,对产品收益容易预测,但经营管理、人员费用等成本却基本上只能粗略估算,这给产品的准确定价带来一定的难度。

  “基本的盈亏平衡线是可以算出来的。”光大银行宁波市支行副行长胡宁对《财经》说,目前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盈亏临界点也就在2.1%-2.2%之间,去年在货币市场利率比较高的情况下,光大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最高做到了3%。

  然而今年自从3月17日央行把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1.62%调低至0.99%后,货币市场各种投资工具收益率急剧下降,转贴现利率最低曾跌到1.35%左右,人民币理财业务也自此由热变冷,显示了固定收益类产品对利率变化的脆弱性。

  尽管如此,市场上仍然存在着成本与收益倒挂的理财产品。

  王洪波分析,这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有些银行可能持有一些收益率较高的票据,高收益率理财产品事实上是将这部分收益让渡给了客户。但是央行票据毕竟有申购额度,任何一家银行都不可能据此占有无限的竞争优势;二是有些银行对这一产品提供了营销费用的补贴。人民币理财产品对吸收存款、吸引客户和品牌宣传都有好处,一些银行出于大力发展零售业务,不惜以营销费用补充成本缺口。

  事实上,在《办法》和《指引》出台之前,高固定收益产品一直是各家银行争夺客户的有力武器:人民币理财产品期限设计越来越短,存取越来越灵活,起点认购金额和追加金额门槛也从数万元降低到千元,“准储蓄化”特征日益突出,这在某种程度上已近乎“高息揽储”。

  可以预见的是,这些不计风险的行为恐怕在11月1日以后的市场将难以存续。

  新《办法》和《指引》不仅对加强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出了一系列细致的规定,还对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设立了罚则。不计成本、没有具体可行的风险对冲技术安排的理财计划,首先会被堵在审批制的门口。

  当然,仅仅靠行政审批的把关,是无法扶植出真正拥有创新能力的商业银行的。银行自身应当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惟此才能获得真正的

竞争力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一位负责人指出,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的诉求点都集中在是否比储蓄存款收益高、高出多少等这些低层次水平上,“事实上,真正的理财决不是单纯的利率管制博弈,而是基于客户需求的财务规划服务,这才是将来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大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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