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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控保底型理财产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01:36 新京报

  明确银行不得无条件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本报讯(记者 张诚)银监会日前发布文件,重点治理我国理财市场上理财产品储蓄化的倾向,以及普遍存在的高息揽储现象,明确表示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并表示将对保底型产品进行严格审批。

  日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由银监会正式颁布。

  不得承诺保证收益以外收益

  由于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此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因此,银监会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如果出现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必须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换句话说,客户购买高于储蓄存款收益的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是有附加条件的,同时也会增加一些风险权重的。

  《办法》还强调,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目前我国利用高息理财产品进行揽储的现象十分普遍。去年红火一时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就被业内认为是中小股份制银行,通过让利争夺四大国有银行人民币存款的重要手段。

  严格管理银行理财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同质化竞争十分严重,各家银行向客户过多地让利,同时也意味着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将面临相对较大的市场风险。

  银监会对此也十分注意,除在《办法》第四章中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外,在《指引》中,还专门针对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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