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信托万里行专家和业内人士上海对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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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5: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昨天,参加中华信托万里行--上海之行的信托业专家、信托公司代表,就信托业规范与发展、信托风险控制、信托盈利模式等焦点问题进行对话,其间亮点频现。 信托拥有庞大市场 王连洲(知名学者、全国人大财经委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近年来,在处理信托公
李宪普(知名律师、信托专家):信托业到目前为止还是处于探索阶段,但是信托潜力很大,未来拥有庞大的市场。我们不是为了信托而信托,而是这一制度的确存在优越性。现在各部门在推动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中都肯定了信托方式,对信托业来说机会将越来越多。 王连洲: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方面,如果我们成立一家联合信托公司,把这些不良资产集中起来,以信托方式运作,其效果肯定会比现在的资产管理公司要好得多。 吴天然(中泰信托常务副总裁):在美国、英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信托成为这些国家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运用领域十分广泛。在美国,信托资产约占金融总资产的近一半。 成长要付出代价 李宪普:信托业内、包括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在信托业务开展初期,对这个行业刚刚获得的机会都非常珍惜,不希望在信托刚起步就产生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出了问题,就藏着捂着,一些公司承担了本应该由委托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并付出代价。当然,也不排除信托公司本身在操作中存在一些过错。但是,最终投资者、信托公司、项目单位等各方都要依据法律责任自负。 王连洲:我认为,在信托业务开展初期,信托项目赔了信托公司拿出自己的资金垫上,保证投资者不受损失,这样来树立信托品牌,是对的。作为受托人,连最起码的保本都不能保证给投资者,还做什么受托人? 李宪普:现在除了信托公司以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在竞争财产管理市场。我个人理解,财产管理应该以信托法为基本前提,而且必须在开展业务前明确告知投资者这个业务的性质,即信托关系,否则对金融安全危害极大。目前,我国法律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要求远远高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因此来自这些机构的信托风险更大,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任何制度的发展都要付出代价,但要权衡一下成本,要清楚底线在哪儿,要把握好度。 创新是一把双刃剑 王少钦(国元信托总裁):信托佣金收入占信托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还很小,单靠这块根本养活不了公司,大部分公司还是靠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方式盈利。 杭州工商信托代表:贷款是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当中的当然的金融工具之一,也是其中占比例较高的资金运用方式。信托公司为了受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以及对项目风险控制的有效实现,往往考虑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方式的组合运用,以达到最大的投资效益。 曾世民(湖南信托总经理):股权融资也是信托公司运用较多的融资手段,其盈利空间比单纯的贷款融资要高得多。 李宪普:信托业骨子里有股创新的冲动,而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用好了,可以清除传统法制体系中不合理、滞后的、僵化的部分,起到平衡金融生态的作用;但如果用偏了,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给受托人带来损失,甚至破坏了行业声誉。因此,对信托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要高于其他金融从业者。 创新必然会对现行政策提出挑战,更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谅解和支持。 王连洲:我国信托立法是滞后的。由于种种原因,到现在也没有信托业法,在信托财产登记、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也没有相关法规。信托适用的范围、产品的丰富大大超出人们的想象,这对立法和监管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托业出过一些事,就成了坏孩子的代名词。孩子奔跑摔跤了,就不让跑了,说错话了,就把嘴给封上。这下可好,孩子是不坏了,可变成傻孩子了。 信托业、信托公司有广阔前景,应该发展,关键是监管部门如何支持和加以疏导,社会舆论也要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关爱。 作者:记者 朱莉 李锐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