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新《破产法》起草小组组长朱少平在介绍破产立法问题时表示,在经过反复讨论后,起草小组基本决定新《破产法》将不包含个人破产问题,可能通过单独立法解决。他同时透露,新法适用的范围主要是企业及企业法人。
当日,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及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公司重整与清算法律实务研讨会”在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召开,就破产立法、破产重
整和破产清算实践等问题进行讨论。
1993年起草的新《破产法》在经过10多年酝酿后,2004年2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但至今该法仍没有出台,朱少平表示:“是因为个别问题仍存在争议。”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关于新《破产法》调整范围的讨论。
朱少平指出,1986年出台的就《破产法》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破产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加入WTO,新《破产法》必须对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于是,是否将个人破产问题写入新《破产法》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
为此,记者采访了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兵。他告诉记者,个人破产问题一直处于两难境地,主要是这个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起草小组对该问题的决定应该是在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的。
参加此次研讨会的还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以及司法局、律师协会、中介机构及企业界人士。
作者:本报记者 张颖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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