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7月17日在深圳开启的“中华信托万里行”活动首站选择在东南沿海地区。在这一段的系列宣传与调研活动中,来自深国投、平安信托、东莞信托、粤财信托、厦门国投和联华国际6家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管人员分别介绍了各公司基本面及优势特色业务、成功经验、有影响的信托业务项目及成功案例剖析。同时,各信托公司也就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探讨。“中华信托万里行”首站调研结果表明,十大问题困扰信托公司发展。
———信托业的行业自律应加强对信托公司和信托经理人的诚信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对信托业的信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的问题,但是却没有执行,建议尽快组织建立起信托业务资格考试体系,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建立统一的信托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公平竞争原则。目前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财业务实质上属于信托业务范畴,但是同样的经济行为由不同的部门监管,由不同的规则进行管理,并且这些机构的信托理财规则放的比较宽,相反针对信托公司一些监管规则却严格得多。应该对信托理财市场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进行统一规范监管,建立运行有序、竞争公平的信托理财市场。
———集合资金信托200份限制与私募发行信托产品限制了信托业务发展的空间。信托业务的核心业务是集合资金信托,其规模效应非常明显。规模限制会直接压缩盈利的空间,从而影响公司的成长性并导致人才的匮乏。建议尽快出台分类监管标准,扶优限劣,对经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完善的信托公司区别对待,政策上应该逐步放开对其信托产品发行份数和发行方式的限制。
———建议降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费收取标准。信托公司不同于银行,银行以存贷款利差收入为主要收入,信托公司以委托理财的手续费为主要收入,应该降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费。原因在于:一、整顿后信托公司还存在相当部分的需要限期清理的非信托财产,该部分财产不产生收益;二、信托业手续费远低于银行的利差收入水平;三、清理整顿后信托业开发难度很大,总体盈利能力不强,如果完全按照银行监管收费,影响到信托的健康发展。
———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财产的独立财产,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受法律保护。信托财产如果不登记,我国《信托法》规定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显然过于简单和含糊,有关登记的范围、如何登记、由谁登记等事项一概不清,如不加以解释和明确,实务上根本无法操作。
———建议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作出制度安排。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对投资者规避风险有很大帮助,并因此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目前我国的信托流通机制不健全,信托产品的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出现失衡,流通机制的建立跟不上投资者的需求,必将制约信托一级市场的发展。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依附于信托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转让时信托合同不能分割,只能一次性转让。因此准许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并构建信托产品流通的信息平台,逐步推动集中交易市场的构建,对促进信托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十分有利。
———完善信托税收制度。信托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比较复杂,委托人设立信托后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所得税问题:谁应当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应税所得的项目;税率;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如何规定税收优惠;信托所得的扣除;信托所得的申报和缴纳。这些问题目前均未明确。信托税制还涉及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的纳税问题。《信托法》规定信托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信托才成立。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信托财产转移过户的规定。在信托实务中,比如房屋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通常是通过交易的方式完成。这种做法既不规范、手续又繁琐,交易中发生一定的税费,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不利于信托业务的开展。
———信托公司营销渠道严重受阻。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的信息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目前信托公司传导产品信息的桥梁是非常单一的,主要依赖银行平台将信息传递给投资者。而银行往往又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来决定信息是否送达和送达的程度,而不是产品本身的优劣和风险。比如储蓄任务紧的时候就限制信托产品的发行。因此管理部门要向投资者多宣传信托知识,宣传风险意识;也要允许并鼓励好的信托公司宣传自己,一方面增加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另一方面让好的信托公司走出去,树立好的品牌。营销渠道被银行垄断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长期发展是十分有害的。
———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问题。信托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自有投资和信托业务。虽然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但按法规要求却不能负债经营。自有的投资全部依赖自有资金支撑,一方面规模受到限制,另一方面经营杠杆无法发挥作用,影响了资本收益率。目前国家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已经放开,而且开的口子比较宽,即使去年不盈利,也能发次级债。对比而言,国家也应当允许信托公司发次级债,或者可以从事一些简单的负债融资。当然,监管当局可以通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比例等指标来控制融资的门槛和规模,但简单而一刀切式地排斥信托公司的融资行为客观上限制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媒介的作用。
———外汇信托业务管理规定不明确。在信托投资公司十几项业务范围中,都列明包括人民币业务与外汇业务,但由于外汇业务本身的特点,使得外汇信托业务在委托人的范围、开户、结算、资金运用等方面必须有相应的外汇管理规定才得以实际运作,因此建立外汇信托业务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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