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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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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 交强险 ”
)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种情况造成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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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分类 |
保费(元) |
1 |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
1050 |
2 |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
1100 |
3 |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
1000 |
4 |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
1300 |
5 |
摩托车50CC及以下 |
120 |
6 |
摩托车50CC-250CC(含) |
180 |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前者的20%,即: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注明: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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