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撞死亲属 保险公司一审被判赔偿30万元

2013年06月18日 08:19  南方日报 

  保险被誉为生活“稳压器”、经济“助推器”。近年来,随着保险服务业迅猛发展,保险全方位多角度覆盖各个领域,随之而来的是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昨日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该院近年来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年平均增长率近10%的幅度攀升,其中部分保险公司因收集、提供证据不力或无理拒赔而承担了较高的败诉风险。而近日该院审理一宗父亲驾车压死亲生儿子惨剧,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死者父母3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

  事件追溯至2012年6月13日傍晚,在外工作近一个月的胡某想到马上可以与妻儿团聚,不由得把车速稍微提了一下,然而,就在其驶入家门口附近停车场右拐入库时,隐约感觉前车轮下碾过一块“石头”。

  随即,妻子急冲冲地迎面跑了过来,感觉事情不妙的胡某赶紧从车上跳下来。原来,刚刚被自己辗过的不是石头,而是兴匆匆赶来迎接自己回家的儿子小博,剧烈疼痛使得小博瞬间昏迷过去。次日,医院即宣告儿子因特重型颅脑外伤,抢救无效死亡。

  “儿子来到世上这么短时间,就这么离开了我们。”每每回忆当时情景,胡某的妻子便痛苦不已。

  得知车辆购买了交强险,胡某曾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均遭拒绝,理由是胡某撞死的是自己的亲属,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没得赔。

  今年3月27日,胡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自己的老板,同时也是涉案车辆所有人邢某以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两者共同赔偿52万多元。

  今年5月13日,在佛山禅城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争议1??亲生父亲驾车压死儿子是骗保吗?

  原告既是死者的亲生父亲,又是加害人,而被告是原告的雇主(老板)和保险公司,案情显得非常蹊跷特殊。

  庭审上,邢某承认,胡某确是因受其委托外出办事回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表示只愿意在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担则存在重大的分歧,认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确认了胡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并且胡某有多年驾车经验,事故发生时视线清晰,不能排除其存在保险诈骗的嫌疑。

  对于保险公司的骗保质疑,胡某夫妇显然非常气愤,胡某妻子说:“别说这30万元的保险,就是100万元,也不可能撞死亲生儿。”为反驳保险公司质疑,胡某代理人提交了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明胡某对交通肇事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同时,申请法院当庭播放了事故发生时的视频监控,证明事故发生的准确位置为右方库位,而车辆入库前,恰好有车辆挡住了胡某的视线。

  对此,佛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玲指出,本案保险赔偿金的产生,是基于别人车辆的交强险,而不是人寿保险,从常理来说,胡某利用诈骗的手段获得这种保险金的可能性不大。

  争议2??保险合同免责格式条款能否成为免赔理由?

  被告保险公司当庭出示了保险合同原本,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提出,车主邢某作为多次购买交强险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这个事实。

  对此,原告方显然不买账,他认为该条款为格式条款,而且签订合同时,没有明显的提示说明。这点说法得到了邢某代理人的确认。同时,原告方提交了保险法规定,证明条款约定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判决??保险公司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小博既不是涉案车辆的本车人员,也不是被保险人,因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胡某骗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2013年6月3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胡某夫妇30万元,雇主邢某则赔偿6万多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

  ■相关

  保险合同纠纷案

  88%保险公司败诉

  据了解,禅城法院对2009年到2012年四年来本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案件作统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四类。而收案数量和标的额持续高位发展,年增长率为9.5%。

  此外,随机抽取的已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10件中,九成以上案件被告为保险公司,其中,265件审结的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高达88%。

  佛山两级法院先后与佛山保险协会召开联席会议,双方交换了意见和建议,以期建立机制,有效化解保险纠纷居高不下的现象。

  禅城法院法律研究室主任迟福强表示,保险合同纠纷频发原因有多方面,保险立法与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保险公司为防犯“道德风险”对疑似骗保的不诚信行为,往往拒绝赔偿。此外,保险公司内部审判程序严格,有的理赔人员图省事,欠缺沟通,拒绝调解,也为日后埋下纠纷和败诉的隐患。

  南方日报记者 唐梦 通讯员 邱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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