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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上车险别轻信全险

2012年12月14日 15:42  北京晚报 

 

  临近年底,又到了购买车险相对集中的时候,一些保险公司又拿“全险”当成促销噱头。昨日,北京保监局提醒消费者,投保车险勿入“全险”误区。

  “全险”不保险仍有损失不赔

  近期,北京保监局接到的投诉案例中,一位车主发现汽车防盗系统被破坏,后备箱被人撬开。他想起自己上过“全险”,里面就有盗抢险,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后,告知车锁被撬不属理赔范围,机动车盗抢险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引发的车辆损失。与之相对应,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均属盗抢险除外责任。

  这样的投诉并不少见。北京保监局表示,这些来投诉的车主都表示,因为销售人员极力推销全险,才进行了投保,但事后却发现,很多情况下都不能得到理赔。

  “所谓‘全险’根本就不存在”

  “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全险’。”北京保监局产险处处长马骥上午告诉记者,目前社会上大家知道的所谓“全险”,仅仅是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的不规范用语,既不代表投保了全部险种,也不等于保障了全部风险。

  马骥告诉记者,所谓的“全险”就是销售人员将几个基本险种放在一起,比如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责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等,基本上覆盖了在交通事故中可能发生的损失。但事实上,就算把所有险种都上全了,保险也不一定全都能赔付。一些保险有特定的理赔范围,有的项目还有一定的免责条款。

  专家指出,目前市场上的商业车险种类繁多,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两大部分。其中主险一般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常见的附加险种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等。

  附加险种与消费者风险偏好、经济能力、车辆养护状况,经常行驶路况及泊车区域等因素有关,并不一定适合所有的消费者。比如自燃险,三年以下的新车,不需要投保的,而三年以上的车就要投保自燃险。

  投保时了解免责条款再签字

  保监局提醒消费者,看清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责任免除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常见的免除条款列明的情形有驾驶人饮酒、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充分关注责任免除条款,了解注意事项,尽量规避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情形发生。比如虽然投保了三者险,但是汽车撞到了自己家人却不能获得理赔。

  “很多销售人员不会对消费者解释条款。”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消费者购买车险时需要本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法律上签字行为意味着消费者同意或认可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消费者往往对签字行为不够重视,普遍存在不阅读合同内容就盲目签字的现象,事后再提出对保险合同内容不认可,并主张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合同内容时,就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本报记者 傅洋J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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