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轲 北京报道
“虽然已经有37家机构获得了企业年金管理的资格,外部因素越来越有利于企业年金的推进,但现实中仍有很多问题制约着企业年金的发展。”9月6日,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陈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陈重的办公桌上摆放着一部刚刚完成的调查报告,其内容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从去年10月到今年8月与保监会共同开展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雇主责任调查。
企业周期之困
学术界对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预测是,今后每年企业年金新增额将超过1000亿元。世界银行更为乐观地认为,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
太平养老保险公司董事长何志光在9月2日举办的“第二届企业年金与保险发展论坛”上也表示,在太平开展的2005企业年金调查中发现,在北京、上海、沈阳、杭州、大连和宁波6地,有81.6%的企业愿意考虑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而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陈重却在同一天的论坛上表达了不同的声音,认为现阶段各方面对企业年金的预测有些过于乐观,现实的情况是,还有很多企业不了解企业年金,并且因各种原因有相当比例的企业无法建立企业年金或不愿建立企业年金。
陈重表示,以往的预测也许是基于各项经济发展指标进行的推算,而他所表达的观点是完全基于现实调查的结果。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雇主责任的调查范围涉及东北、华南、华中、西南四个地区的7个行业、117个企业,陈重拿着两本厚厚的调查笔记向记者介绍了调查的情况。
“首先是很多企业还不了解什么是企业年金,在受访企业的领导中知道企业年金的约占49%,而真正了解企业年金的意义、运行与管理的只有30%。” 陈重介绍说。
“最重要的是现在很多企业根本没能力做企业年金,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女工、失业等等,全部交齐后几乎占到工资总额的30%以上,甚至达到40%多,这种压力下,效益不好的企业根本无暇顾及企业年金。”陈进一步解释说。
以北京市2004年服务行业为例,企业和个人在各项社会保险中的缴费比例合计达42.4%,其中企业缴费比例达到31.9%。
陈重介绍说,我国企业的生命周期普遍偏短,尤其是民营企业,生命周期平均只有2.9年,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这样企业就不太会顾及员工的长期利益,建立非强制的企业年金。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企业年金对于现阶段我国的企业来说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效益比较好的行业有能力做企业年金,但它们的基本养老保障本来就比平均水平高很多,而那些最需要企业年金的企业基本养老都不能完全到位。
税收优惠的局限
在业界一直对企业年金的增量充满信心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始终是阻碍企业年金发展的众矢之的。
何志光表示,目前虽然已有19个省市颁发了企业年金税优政策,但还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化、切实可行的全国性政策体系,而4%的税前列支比例也明显不够。
对此,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可以适当降低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缴费比例,把第一支柱在退休收入中的比例降下来,让企业年金这个第二支柱补上去,这样,既不使企业职工的退休生活水平降低,又不致增加企业和员工的负担。
但庹国柱教授表示,现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工资替代率(退休金占工资的百分比)已经很低,只有20%-50%,再降低就不能达到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要求,也就丧失了建立基本养老制度的意义。
同时,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一人士表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目前收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不能完全满足支出的需要,如果再降低企业的缴费比例差额会更大。“去年辽宁省收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213亿元,但实际支付的养老金为243亿元。”该人士表示。
而ING集团中国区域总经理吴志盛则提出了另外的观点,他认为,为了避免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损失,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中降低企业的缴费比例,降低的部分由员工个人来缴纳。
“这个比例可以逐步的改变,员工负担一点点的增加对其当前的影响并不大,并且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员工个人更不会因此感到现阶段生活水平的下降。”吴表示。
但中国企业联合会一位人士则不太赞成这种观点,他认为年轻人不只是要承担社会义务,还要承担家庭义务,因此企业年金发展中的税收障碍还是应该由国家来解决。
“国家应该对过去的欠帐进行补偿,比如将国有资产拿出一部分变现,解决企业为在职员工建立企业年金时退休职工的不平衡问题。或是发行养老金债券,让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购买,弥补在税收上的损失。”该人士表示。
而除了对企业缴费给予税前列支的优惠,业界对税收政策的需求还涉及到多个方面。何志光表示,为了提高个人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国家应该给予针对个人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支持,免征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中的营业税,而对于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也应在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享受基金行业的普遍优惠待遇。
外资保险谨慎介入
因为企业年金与养老保险产品的特殊关系,保险业较银行、基金等机构更看重这个市场。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第二届企业年金与保险发展论坛上表示,保险公司具有长期资产负债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资金运用的原则也与企业年金的投资理念相吻合,因此保险业无论在确定缴费型企业年金(DC)还是确定给付型企业年金(DB)都大有可为。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在论坛上表示,保监会鼓励多种形式的专业化发展,保险公司应不断提升养老保险经营的经验,通过合资和吸收外资参股,引进保险外资股东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技术和经验。
在中资保险公司都对企业年金跃跃欲试的同时,外资保险似乎没有那么高涨的热情。
由ING集团合资设立的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在8月份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资格,成为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四家外资基金管理机构之一,而ING在中国投资的首创安泰和太平洋安泰两家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的步伐并不那么急切。
ING集团中国区域总经理吴志盛表示,因为政策原因合资保险公司现阶段要获得经营企业年金的资格并不容易,并且首创安泰和太平洋安泰都还属于地区性的保险公司,刚刚拿到经营团险的牌照,客户群有限,而作为受托人和帐户管理人必须要有一定规模的客户群。
“因此,我们现在会着力拓展团险业务,而目前团体养老保险还是有发展空间的。” 吴表示。
他进一步解释说,企业年金不能保证回报,甚至不能保本,而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保证一定的收益率,不喜好高风险的人还是会选择团体养老保险产品,并且由于企业年金涉及四类管理人,管理费用也比团体养老保险高。
“现在中国正处于过渡期,快退休的人会倾向选择有保证回报的团体养老保险,而年轻人因距离退休时间较长则会更多选择做企业年金,随着时间的发展,年老的人比例降低,企业年金就会成为主导。” 吴志盛表示。
而另一位合资寿险公司的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支持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到位,几大监管部门的协调有待解决,对四类人的管理也不够完善,风险比较大,过早介入耗费的成本会比较高,一向重视盈利的合资保险公司不会盲目跟进。
四类管理人是否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也令人担忧,据一养老保险公司人士透露,作为受托人本应具有为客户选择其他三类管理人的权力,但在与一些大客户的洽谈中,个别客户会因以往的合作关系,要求只能以其指定的银行作为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这样受托人仿佛形同虚设。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上述合资寿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合资保险公司对现阶段企业年金的推动并不会发挥太大的作用。”
·链接·
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实施;
2004年9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31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出台;
2005年5月16日,劳社部正式受理年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
2005年8月1日,劳社部公布第一批共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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