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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再保险法规出台 廓清三大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07:14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上周五,发展多年的中国再保险市场,终于结束了没有专门法规的历史。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反复研究和论证,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了三大焦点。

  优先分保比例再明确

  长期以来,法定分保是国内再保险业的鲜明特征。作为国内唯一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再保险集团得以坐享20%的法定分保待遇。

  然而,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法定分保业务明年将完全取消。

  《规定》要求,财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分出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

  “这条规定其实是对《保险法》中优先分保规定的细化,”一位参与制订《规定》的保险公司法律部人士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一是为了防范风险,此外,也是为了保护国内再保险市场。”

  实行境内优先分保,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据了解,澳大利亚规定,其境内保险公司优先分保比例为50%。韩国国内保险公司自留比例甚至高达89%。

  破解再保关联交易“潜规则”

  对于在中国入世之初就获准入境开展再保险业务的外资(再)保险公司来说,《规定》首次对其再保业务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

  《规定》要求,除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这是继《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规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后,对于其关联交易的再一次重申。

  上述法律部人士认为,限制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则为了防止其进行利润转移。

  据了解,外资保险公司利用特约分保的方式,通过其境内分公司的再保业务,把境内分公司获得的利润转移出境的做法,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

  《规定》要求,“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保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

  此外,《规定》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纳入监管之列,要求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按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来认定。在《保险法》中,对境外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没有相关要求。

  力堵“代出单”之路

  《规定》指出,在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中,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分入公司的业务量不得超过直保业务的80%。上述法律部人士认为,该规定既分散了再保业务的风险集中度,也在客观上禁止了“代出单”行为。

  所谓代出单业务(Fronting),指在中国内地没有经营权的境外保险公司,通过境内保险机构出面在名义上承保、实则将全部责任转嫁给境外再保险人的方式进入中国内地保险市场,而境内公司可得到约5%的出单费。

  保监会2003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通过代出单业务,境内90%以上的商业分保以外币形式落入境外公司手中。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也是境内商业分保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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